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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2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石馨文李水源黃齡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321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弄四五號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94年度易字第3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下同)94年6月30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4年7月25日始行上訴,有被告之聲明上訴狀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收文章可參,被告之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黃齡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21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