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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9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進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99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四五一二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認罪而坦承犯行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李 進 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 木 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99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