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99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四五一二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認罪而坦承犯行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