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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97號

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簡璽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97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2年度訴字第80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曾於民國(下同)83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398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自84年4月17日入監執行,於85年10月9日假釋出獄,迄87年5月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假釋而視為業已執行完畢;惟其又於91年6月13日、91年6月14日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再為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者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顯屬累犯,今於裁判確定後發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案經核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3年度上訴字第3981號刑事判決、本院92年度訴字第80號刑事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後,足可確定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已構成累犯無誤;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璽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97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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