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八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八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尤雯雯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秀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