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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王義閔李雅俐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44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陳建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5月17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8月17日、同年10月17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44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