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44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陳建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5月17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8月17日、同年10月17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