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林義順即鴻邑工程行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十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