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321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弄四五號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94年度易字第3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下同)94年6月30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4年7月25日始行上訴,有被告之聲明上訴狀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收文章可參,被告之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