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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63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634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634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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