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74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4年度執聲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甲○○因犯竊盜等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澎湖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