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四三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四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