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12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7946、8042、8538號,94年度偵字第1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子○○共同常業詐欺,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子○○前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86年1月30日以85年度易緝字第28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又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86年9月17日以 85年度易緝字第130號判處竊盜部分有期徒刑5月,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三罪經定應執行 刑1年,於87年11月17日入監,並於88年6月26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其已陷於無資力且信用不良,無力購入大批貨品以資周轉,其得知丑○○於93年2月17 日向雲林縣政府申請大永商行,營業地址設於雲林縣麥寮鄉三盛村中山工業區○○路54之7號及雲林縣麥寮鄉○○村○ ○路360號,且丑○○於93年3月4日於臺中商業銀行溪湖分 行開立戶名丑○○,帳號000-00-000000-0號之支票存款戶 ,竟與丑○○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且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由子○○出面,於93年6月23日起至同年10 月4日止,使用丑○○所設立之大永商行之名義,並佯稱自 己為丑○○,以親至如附表一所示各商家處所或電話聯絡之方式,向金美冠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乙○○)等19家公司行號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貨物,並分別於訂貨時、數次訂貨之間或賣方交貨之同時,交予賣方票載發票人為丑○○,付款人為臺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以強化賣方對子○○支付貨款意願及能力之信心,致各賣方商家均陷於錯誤,將子○○所訂購貨物送至大永商行位於雲林縣麥寮鄉三盛村中山工業區○○路54之7號之營業處,子○○再轉賣與不知情之蔡志清及姓名、 年籍不詳之他人獲利(子○○行騙之商家、時間、地點、所得財物、詐得時間及開立支票詳附表), 而恃此詐欺犯行為業。嗣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商家提示支票均不獲兌現,且陸續於93年10月初至大永商行查看,赫然發現大門深鎖,已停止營業,撥打子○○所留0000000000等電話亦無法接通,方驚覺受騙而報警,經警於93年10月9日,持票搜索大永商行 位於雲林縣麥寮鄉三盛村中山工業區○○路54之7號之店面 ,扣得附表二所示之貨品。復經警於同年月13日,持票搜索癸○○、秦瑞華(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位於彰化縣二林鎮○○里○○路24號之住宅,扣得附表三所示物品,又經警於93年10月18日,在彰化縣員林鎮○○路○段319號拘提丑○○到案,始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加健飲料有限公司除外)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子○○對於其自稱丑○○,並以大永商行名義向附表所示之商家訂購如附表之貨物等情均坦承無訛,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犯行,辯稱:因伊信用不佳,無法申請支票使用,始於93年6月23日向丑○○頂讓其所申請之大永商 行,並以丑○○之名義及支票與附表所示之商家交易,後來是因同年10月4日為警誤認伊為通緝犯張文耀遭警帶回警局 訊問,以致於各商家以為伊係不良商人,紛紛至大永商行位於雲林縣麥寮鄉三盛村中山工業區○○路54之7號之店面搬 走貨品,才導致紛紛跳票,伊並無意詐欺貨物云云。經查:(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庚○○、酉○○、壬○○、午○○、丁○○、甲○○、亥○○、黃銘洋、辰○○、吳智賢、戊○○於警詢中;被害人未○○、巳○○、辛○、己○○、戌○○、寅○○於警詢及偵訊中;被害人乙○○、寅○○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被害人卯○○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核與共犯丑○○於警詢中、偵訊之供述大致相符,並有大永商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1紙、 臺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戶名丑○○、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1份及支票簿影本1本(內含存根42張 )、大永商行名片影本1紙、現場照片影本4幀、雲林縣麥寮鄉三勝村中山工業區○○路54之7號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交易明細表1份、東宏商社有限公司(下稱東宏商社) 送貨單影本3紙、兆津有限公司出貨單1紙、展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傳票影本1紙、金美冠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金美冠公司)送貨單14紙、估價單1紙、金高梁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金高梁公司)出貨單影本2紙、卡西 歐商業機器行機器維修訂出貨單影本6紙、太麒有限公司 客戶對帳單影本6紙、日香食品行銷貨單影本1紙、大永食品行出貨單5紙、大永食品行送貨單影本2紙、大永商行估價單影本9紙、廣盈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廣盈公司)出貨 單影本2紙、金事興家俱批發廣場估價單影本5紙、龍泉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估價單2紙、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13 紙、支票影本25紙、大永商行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影本1 紙、贓物認領保管單或領據共6紙、中華電信行動資料查 詢單1紙等在卷可稽。另被告子○○亦自承其於93年6月23日起至同年10月4日止,以丑○○所開立之大永商行名義 ,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貨物,並開立附表一所示、以丑○○為發票人、付款人為臺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支票,嗣後全部 遭退票等情。 (二)被告子○○雖辯稱:伊係合法經營,於93年10月4日因為 警誤認伊係張文耀而遭逮捕,因此出貨廠商至大永商行大量搬貨,才會導致跳票云云。惟查,子○○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自承稱:伊因信用不良,因自己名義之支票信用破產,無法申請支票使用,故以丑○○之名義買賣貨物及開立支票使用等語,足見子○○於經營大永商行之時,已知其債信不良,其使用丑○○之名義經營大永商行並使用丑○○之支票,顯有增加債信以獲得被害人商家之信任而使其出貨之意圖。次查,證人即被害人金美冠公司負責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向我訂貨的人就是當庭的被告子○○,子○○也有承認他有打電話給我,93年6 月23日有打電話向我訂貨,他說他便利商店要開幕很緊急,要我送百貨過去,日用品的項目很多,(提出送貨單)就是金美冠百貨公司送貨的商品,這是當天子○○向我訂貨的項目,我當天馬上出貨,當天到被告子○○那邊的時候約下午5、6點,是我自己開車送過去,總價38,125元,我送到的時候,裡面有一位小姐,我有看到子○○,子○○叫小姐幫我簽收,子○○拿名片給我,提出名片,他就是拿這張丑○○的名片給我,提出小姐簽收的簽收單,送貨單客戶簽章上面有小姐簽名,當天子○○有給我1萬3千元,我在電話中有言明要先給我2分之1的錢,但只有給我1萬3千元現金,剩下的錢我要等幾天再去收,一般第一次交易的客戶我都會收一半的現金,但子○○說他只有1萬3千元,我就說沒關係,其他的我改天再去收,我後來再去找子○○好多次,他都不在店裡,我跟小姐交代說要收這筆錢,小姐說要問老闆的意思,我就只有交代小姐,我後來找了幾個月,這中間我也都沒有進貨給子○○‧‧‧我再去找子○○的時候,都見不到人,也都聯絡不到‧‧‧。」等語(見本院94年8月30日審理筆錄),證人即被害 人金事興傢俱批發廣場負責人寅○○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子○○於93年6月份開始向我買傢俱,剛開始買1 、2次,金額約2、3萬元,均以現金交易,嗣後於93年7月23日、9月28日、同月30日、10月1日共訂購總價為152,300元之貨物,惟僅開立付款日為10月5日及同月6日之支票 共99,800元,亦均不獲兌現等語(亦見本院本院94年8月 30日號審理筆錄),證人即明芳電器行負責人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月之前的2、3個月,約在8月左右, 子○○有向我們買吊扇、中古電器,單價都在1萬元以下 ,子○○之前向我們購買1到3次,總金額不到1萬元,10 月初子○○總共向我們訂了23萬9千元,還有1筆7萬8千9 百元的音響、8千8百元的洗衣機,其中10萬9千元的電漿 電視我沒有載貨給子○○,因為之前貨款尚未給付。」等語(見本院94年8月30日審理筆錄),參以被告子○○於 本院審理時供稱:開的支票都是開一星期,不可以吃的開一個半月,大部分都是開一個禮拜等語(見本院94年8月 30日審理筆錄),而被告於七月份之以丑○○名義所開立之票據交易金額713, 917元,八月份票據交易金額為822,930元,惟自九月份開始即逐漸大量進貨,九月份票據交 易金額為2,064, 328元,10月5日至同月15日之後跳票金 額更高達4,715,489元,有丑○○之支票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子○○於93年9月25日至同年10月25日短短一個月間,即密集開立高達 41張之支票,大部分之日期均集中於10月初(4、5、6、7四日),亦有戶名丑○○、帳號000000000000 號之臺中 商業銀行支票簿存根一本附卷可參,足見被告子○○於交易之初,雖有以現金交易或開立支票兌現,惟均屬較小額之交易,其嗣後於九月底始大量進貨,均開立票期一個星期,到期日期相近之支票以資付款,均未獲兌現,其情實與一般虛設行號之詐欺份子,於交易初期以小額訂貨並給付貨款,以博取交易商家之信任,嗣後大量進貨開立支票,並大量跳票之情形無異。又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去找子○○催錢的時候,都見不到人,也都聯絡不到,而且被告子○○也沒有再打電話給我等語(本院94 年8月30日審理筆錄),綜觀被告子○○自進貨、開票、 跳票乃至於無法聯絡甚至逃逸無蹤之過程,亦可知其於9 月底大量訂貨時,早已無意付款,而非經營不善。又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店裡面被搬貨走那天,你是否知情?)我不知道,我當天並沒有去搬貨,我是支票跳票才知道,93年10月4日那天子○○原本約我晚上要 去收錢,我有去,但我是去要錢,我沒有看到貨被搬走,我去的時候店裡面已經關起來,沒有人,我五點到的時候,你說要晚一點才有錢給我,結果我晚一點約十點多過去店裡的時候,店已經關起來了,我沒有看到有人在搬店裡面的貨,因為店已經關起來了,我總共去了二次,都沒有看到有人搬貨。」(見本院94年8月30日審理筆錄),證 人卯○○亦證稱:「(店裡面被搬貨走那天,你是否知情?)我不知道,我當天並沒有去搬貨,我是支票跳票才知道,93年10月4日那天子○○原本約我晚上要去收錢,我 有去,但我是去要錢,我沒有看到貨被搬走,我去的時候店裡面已經關起來,沒有人,我五點到的時候,你說要晚一點才有錢給我,結果我晚一點約十點多過去店裡的時候,店已經關起來了,我沒有看到有人在搬店裡面的貨,因為店已經關起來了,我總共去了二次,都沒有看到有人搬貨。」(見本院94年8月30日審理筆錄),足見被告子○ ○辯稱伊原本正常經營生意,係因93年10月4日當天為警 誤認伊為張文耀而遭帶回警局偵訊,交易廠商聽聞風聲後,紛紛至大永商行內搬走貨品,始導致同年月5日紛紛跳 票云云,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核被告子○○所為,係犯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 子○○就其上開犯行與丑○○之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前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86年1月30日以85年度易緝字第280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86年9月 17日以85年度易緝字第130號判處竊盜部分有期徒刑5月,麻藥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三罪經定應執行刑1年,於87年11月17日入監,並於88年6月27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 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其受此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 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其信用不佳,竟以他人之名義使商家誤以為其信用良好而與其交易,嗣後並大量進貨,且惡意跳票,已造成眾多商家受騙而受害,所生危害難謂輕微,且其於犯後未能坦認犯行,及考量其係大永商行之主要經營者,其所詐得之貨物高達三百六十餘萬元,及被告之品行、犯罪手段、方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係本件被告子○○或共犯丑○○所有並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均依法併為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40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 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施嘉玫 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 │編號│被害人│訂貨時間│訂貨地點│所訂貨│交貨時│開立支票 │ │ │ │即詐騙時│即詐騙地│物即總│間即詐│ │ │ │ │間 │點 │價 │得時間│ │ ├──┼───┼────┼────┼───┼───┼───────────────┤ │一 │乙○○│93年6月 │不詳 (電│各類日│93年6 │無 │ │ │(金美 │23日 │話聯繫) │常百貨│月23日│ │ │ │冠百貨│ │ │用品,│ │ │ │ │企業有│ │ │總價 │ │ │ │ │限公司│ │ │38125 │ │ │ │ │) │ │ │元 │ │ │ ├──┼───┼────┼────┼───┼───┼───────────────┤ │二 │寅○○│93年7月 │金事興家│搖椅5 │不詳 │2張 │ │ │(金事 │23日、93│俱批發廣│組、床│ │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興家俱│年9月28 │場 │組1組 │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批發廣│日、93年│ │、彈簧│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6│ │ │場) │9月30日 │ │床2塊 │ │ │ │ │ │、93年10│ │、辦公│ │ │ │ │ │月1日 │ │桌70cm│ │ │ │ │ │ │ │*70cm │ │ │ │ │ │ │ │10組、│ │ │ │ │ │ │ │辦公桌│ │ │ │ │ │ │ │120公 │ │ │ │ │ │ │ │分1組 │ │ │ │ │ │ │ │、辦公│ │ │ │ │ │ │ │椅11張│ │ │ │ │ │ │ │、沙發│ │ │ │ │ │ │ │組2組 │ │ │ │ │ │ │ │、大小│ │ │ │ │ │ │ │茶几 │ │ │ │ │ │ │ │2組, │ │ │ │ │ │ │ │總價 │ │ │ │ │ │ │ │152300│ │ │ │ │ │ │ │元。 │ │ │ ├──┼───┼────┼────┼───┼───┼───────────────┤ │ 三 │庚○○│93年8月 │尚旺食品│米酒 │93年9 │2張 │ │ │(尚旺│20日 │行 │630箱 │月22日│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食品行│ │ │,總價│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12 │ │ │) │ │ │170000│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 │ │ │ │元 │ │ │ ├──┼───┼────┼────┼───┼───┼───────────────┤ │ 四 │未○○│93年8月 │大永商行│啤酒,│93年8 │14張(3張票號不詳,另11張票號 │ │ │(臺灣│25日起至│ │總價約│月25日│如下) │ │ │惠泉啤│93年10月│ │150幾 │起至93│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酒股份│5日 │ │萬元 │年10月│CUZ0000000 000000元 93.10.06│ │ │有限公│ │ │ │5日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4│ │ │司) │ │ │ │ │CUZ0000000 000000元 93.10.05│ │ │ │ │ │ │ │CUZ0000000 000000元 93.10.05│ │ │ │ │ │ │ │CUZ0000000 000000元 93.10.07│ │ │ │ │ │ │ │CUZ0000000 000000元 93.10.05│ │ │ │ │ │ │ │CUZ0000000 000000元 93.09.30│ │ │ │ │ │ │ │CUZ0000000 000000元 93.10.05│ │ │ │ │ │ │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6│ │ │ │ │ │ │ │CUZ0000000 000000元 93.10.05│ │ │ │ │ │ │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7│ ├──┼───┼────┼────┼───┼───┼───────────────┤ │ 五 │酉○○│93年9月 │大富米酒│米酒,│不詳 │7張(4張未經兌現票號不詳,另外│ │ │(大富│中旬(共│商行 │總價約│ │3張付款日分別為:93年9月18日、│ │ │酒業股│6次) │ │170餘 │ │93年9月19日、93年9月22日,金額│ │ │份有限│ │ │萬元 │ │約250000元) │ │ │公司)│ │ │ │ │ │ ├──┼───┼────┼────┼───┼───┼───────────────┤ │ 六 │壬○○│93年9月 │東宏商社│清欣得│不詳 │7張(3張票號不詳,另4張票號如 │ │ │(東宏│12日起至│有限公司│露水,│ │下:) │ │ │商社有│93年10月│ │總價約│ │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限公司│3日 │ │470000│ │CUZ0000000 0000元 93.09.29 │ │ │) │ │ │元 │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6 │ │ │ │ │ │ │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10 │ │ │ │ │ │ │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 │ 七 │午○○│93年9月 │長宏食品│各種泰│93年9 │4張 │ │ │(長宏│14日 │行 │山飲料│月15日│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食品行│ │ │食品 │、93年│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7 │ │ │) │ │ │660箱 │9月21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4 │ │ │ │ │ │,總價│日、93│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 │ │ │ │118250│年9月 │CUZ0000000 00000元 93.09.30 │ │ │ │ │ │元 │25日、│ │ │ │ │ │ │ │93年9 │ │ │ │ │ │ │ │月30日│ │ │ │ │ │ │ │、93年│ │ │ │ │ │ │ │10月4 │ │ │ │ │ │ │ │日 │ │ ├──┼───┼────┼────┼───┼───┼───────────────┤ │ 八 │丁○○│93年9月 │不詳(電│金線蓮│不詳 │2張 │ │ │(金線│15日、93│話聯絡)│飲料2 │ │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蓮實業│年10月1 │ │批,總│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12│ │ │有限公│日 │ │價1410│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司) │ │ │00元 │ │ │ │ │ │ │ │ │ │ │ ├──┼───┼────┼────┼───┼───┼───────────────┤ │ 九 │甲○○│93年9月 │冠銨消防│消防器│不詳 │1張 │ │ │(冠銨│23日、93│器材公司│材滅火│ │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消防器│年9月27 │ │器9組 │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6│ │ │材有限│日 │ │、照明│ │ │ │ │公司)│ │ │燈11組│ │ │ │ │ │ │ │、三合│ │ │ │ │ │ │ │一電擊│ │ │ │ │ │ │ │棒1組 │ │ │ │ │ │ │ │、大蠻│ │ │ │ │ │ │ │牛電擊│ │ │ │ │ │ │ │棒1組 │ │ │ │ │ │ │ │,總價│ │ │ │ │ │ │ │36500 │ │ │ │ │ │ │ │元 │ │ │ ├──┼───┼────┼────┼───┼───┼───────────────┤ │ 十 │亥○○│93年9月 │不詳(電│各種不│不詳 │2張 │ │ │(龍泉│23日、93│話聯絡)│同價位│ │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食品企│年9月24 │ │之醬油│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 │業有限│日 │ │66打,│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 │公司)│ │ │總價 │ │ │ │ │ │ │ │47300 │ │ │ │ │ │ │ │元 │ │ │ ├──┼───┼────┼────┼───┼───┼───────────────┤ │十一│申○○│93年9月 │展晨企業│各種統│93年9 │1張 │ │ │(展晨│25日 │股份有限│一食品│月27日│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企業股│ │公司 │飲料 │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 │份有限│ │ │200箱 │ │ │ │ │公司)│ │ │,總價│ │ │ │ │ │ │ │29600 │ │ │ │ │ │ │ │元 │ │ │ ├──┼───┼────┼────┼───┼───┼───────────────┤ │十二│盧衣秀│93年9月 │不詳(電│監視器│不詳 │5張 │ │ │(卡西│25日、93│話聯絡)│材10組│ │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歐商業│年9月30 │ │、電腦│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 │機器行│日、93年│ │10組、│ │CUZ0000000 000000元 93.10.05 │ │ │) │10月3日 │ │數位放│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 │ │、93年10│ │影機2 │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 │ │月5日 │ │台、收│ │CUZ0000000 000000元 93.10.08 │ │ │ │ │ │銀機1 │ │ │ │ │ │ │ │台,總│ │ │ │ │ │ │ │價 │ │ │ │ │ │ │ │489000│ │ │ │ │ │ │ │元 │ │ │ ├──┼───┼────┼────┼───┼───┼───────────────┤ │十三│巳○○│93年9月 │太麒有限│各種牛│ │1張 │ │ │(太麒│25日 │公司 │奶飲料│ │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有限公│ │ │300箱 │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司) │ │ │,總價│ │ │ │ │ │ │ │44000 │ │ │ │ │ │ │ │元 │ │ │ │ │ │ │ │ │ │ │ ├──┼───┼────┼────┼───┼───┼───────────────┤ │十四│卯○○│93年9月 │明芳電器│電視2 │ │1張(另1張票號為CUA0000000之支│ │ │(明芳│27日至93│行 │台、冰│ │票係購買電漿電視,惟卯○○因被│ │ │電器行│年10月2 │ │箱1台 │ │告先前貨款未支付而未將電漿電視│ │ │) │日 │ │、洗衣│ │交付被告) │ │ │ │ │ │機2台 │ │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 │ │ │、伴唱│ │CUZ0000000 000000元 93.10.05│ │ │ │ │ │音響1 │ │ │ │ │ │ │ │組、2 │ │ │ │ │ │ │ │台分離│ │ │ │ │ │ │ │式冷氣│ │ │ │ │ │ │ │,總價│ │ │ │ │ │ │ │239000│ │ │ │ │ │ │ │元 │ │ │ ├──┼───┼────┼────┼───┼───┼───────────────┤ │十五│辛○(│93年9月 │不詳(電│各種豆│93年9 │2張 │ │ │永裕珍│28日 │話聯絡)│乾食品│月28日│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商行)│ │ │共900 │、93年│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6 │ │ │ │ │ │箱,總│9月29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 │ │ │ │價1387│日、93│ │ │ │ │ │ │50元 │年10月│ │ │ │ │ │ │ │1日、 │ │ │ │ │ │ │ │93年10│ │ │ │ │ │ │ │月4日 │ │ ├──┼───┼────┼────┼───┼───┼───────────────┤ │十六│己○○│93年9月 │不詳(電│鱈魚香│不詳 │1張 │ │ │(廣盈│29日、93│話聯絡)│絲、香│ │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食品有│年10月1 │ │魚片、│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4 │ │ │限公司│日、93年│ │食品鐵│ │ │ │ │) │10月4日 │ │板燒等│ │ │ │ │ │ │ │,總價│ │ │ │ │ │ │ │60350 │ │ │ │ │ │ │ │元 │ │ │ ├──┼───┼────┼────┼───┼───┼───────────────┤ │十七│辰○○│93年10月│不詳(電│米酒、│93年10│不詳 │ │ │(兆津│2日 │話聯絡)│高梁酒│月2日 │ │ │ │有限公│ │ │、臺灣│ │ │ │ │司) │ │ │啤酒,│ │ │ │ │ │ │ │總價 │ │ │ │ │ │ │ │14308 │ │ │ │ │ │ │ │元 │ │ │ ├──┼───┼────┼────┼───┼───┼───────────────┤ │十八│丙○○│93年10月│不詳(電│各種飲│93年10│1張 │ │ │(日香│2日 │話聯絡)│料餅乾│月2日 │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食品行│ │ │食品共│ │CUZ0000000 000000元 93.10.07│ │ │) │ │ │400箱 │ │ │ │ │ │ │ │,總價│ │ │ │ │ │ │ │108000│ │ │ │ │ │ │ │元 │ │ │ ├──┼───┼────┼────┼───┼───┼───────────────┤ │十九│戊○○│93年10月│加健飲料│黑松汽│93年10│1張 │ │ │(加健│4日 │有限公司│水、黑│月4日 │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飲料有│ │ │松沙士│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限公司│ │ │共70箱│ │ │ │ │) │ │ │,總價│ │ │ │ │ │ │ │16400 │ │ │ │ │ │ │ │元 │ │ │ └──┴───┴────┴────┴───┴───┴───────────────┘ 附表二:警方於大永商行位於雲林縣麥寮鄉三盛村中山工業區○○路54之7號之店面,所扣得之物品清單 編號 貨品名稱 單位 數量 所有人 1 黑松汽水 箱 50 加健飲料有限公司(業務員戊○○洽辦 ) 2 清欣得露活性水 箱 16 莊勝雄 3 味全東方茶館 箱 135 太麒有限公司(代表人巳○○) 4 愛之味黑糖麥 箱 6 同上 仔茶 5 雙門冰箱 臺 2 不詳 6 碗裝泡麵 包 52 不詳 7 包麵 包 35 不詳 8 洋竽片 包 50 不詳 9 貨物架 組 6 不詳 10 沙發(紅色) 組 1 寅○○(金事興傢俱批發廣場負責人) 11 辦公桌 只 1 同上 12 電腦桌 只 7 同上 備註:除編號4至9交由該屋所有人林朝輝保管外,餘皆發還被害人。 附表三:警方於癸○○、秦瑞華位於彰化縣二林鎮○○里○○路24號住宅搜索扣得之物品 編號 物品名稱 單位 數量 所有人 1 清欣得露活性水 箱 169 東宏商社有限公司(代表人壬○○) 2 臺中商業銀行溪 本 1 丑○○ 湖分行支票簿( 戶名:丑○○、 帳號:0000000) 3 大永商行進銷貨 張 1 子○○ 紀錄單 4 6207-HX自小客 張 2 同上 車違規單 5 大永商行抵債貨 張 6 秦瑞華 物銷貨紀錄 6 大永商行在職證 張 1 同上 明書 7 電話聯絡簿 張 3 同上 8 郵局存簿(戶名 本 1 同上 :秦瑞華,局號 0000000,帳號 0000000) 9 臺中商業銀行二 本 1 同上 林分行存簿(戶 名:秦瑞華,帳 號:0000000000 00) 10 本票(發票人: 張 3 同上 胡碧、黃玉煌、 黃吉興) 11 臺中商業銀行二 張 5 同上 林分行支票(發 票人:蔡志清) 12 臺中商業銀行二 本 1 癸○○ 林分行存簿(戶 名:癸○○,帳 號:0000000000 00) 備註1:編號5之銷貨紀錄,其中1張係記載於編號6之在職證明 書背面。 備註2:除編號2、3、5、6扣案外,餘皆發還所有人,文書並影 印附卷。 附表四 編號 物品名稱 單位 數量 所有人 1 臺中商業銀行溪 本 1 丑○○ 湖分行支票簿( 戶名:丑○○、 帳號:0000000) 2 大永商行進銷貨 張 1 子○○ 紀錄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