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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49號

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黃玉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49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又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1條第1項規定甚明。故在監所之被告,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必在上訴期間提出,始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若逾期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自不得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雖監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可言,其上訴自屬已經逾期(參見最高法院77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正本,係於民國94年10月6日送達台灣雲林監獄交付上訴人本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依規定上訴人之上訴期間為10日,於94年10月17日屆滿(因16日為星期日,故遞延一日),今上訴人乃遲至同年10月18日始具狀提起上訴(可參見上訴狀末頁由上訴人親筆記載之撰狀日期為94年10月18日),再經臺灣雲林監獄於同日下午3時蓋章收件(參見上訴狀上所蓋之監獄收件章),足認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已逾法定上訴期間,顯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玉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49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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