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89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 選任辯護人
- 吳天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訴字第1489號),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所載關於「訊據被告黃身家於本院審理時」等字之記載應均更正為「訊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所載關於「訊據被告黃身家於本院審理時」等字(即原判決第4 頁第7 行)之記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訊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