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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王昌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09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4年度訴字第4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宣示判決後,係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將判決正本送達予上訴人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十四巷四號之住所,並由同居人即其母黃梅祝收受無誤,有本院交付郵政機關送達證書一紙可稽。查上訴人住彰化縣彰化市,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加計在途期間二日,其上訴期間應至同年五月二十九日屆滿,因該末日為星期日,故以次日代之,因此本件上訴期間應至同年五月三十日屆滿。然上訴人竟遲至同年六月十五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其上訴顯已逾期,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昌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9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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