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09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4年度訴字第4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宣示判決後,係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將判決正本送達予上訴人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十四巷四號之住所,並由同居人即其母黃梅祝收受無誤,有本院交付郵政機關送達證書一紙可稽。查上訴人住彰化縣彰化市,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加計在途期間二日,其上訴期間應至同年五月二十九日屆滿,因該末日為星期日,故以次日代之,因此本件上訴期間應至同年五月三十日屆滿。然上訴人竟遲至同年六月十五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其上訴顯已逾期,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