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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5號

常業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05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9歲

          身分證統一

          住桃園縣中

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43、1133、1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常業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4月13日羈押,再於94年4月2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茲因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94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5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