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05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29歲
身分證統一
住桃園縣中
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43、1133、1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常業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4月13日羈押,再於94年4月2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茲因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94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