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66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53歲 身分證統一 住彰化縣大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下 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點呼被告及訴訟關係人均未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後,退庭。 一、主 文: 甲○○連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係設於彰化縣大城鄉○○路41號興福城砂石有限公司(下稱興福城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興福城公司於民國86年間,未販賣砂石予英吉有限公司、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吉和企業有限公司、順璋企業有限公司、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小松實業有限公司、富通砂石行、富安營造有限公司、聯誠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日政興業有限公司、松坤有限公司、韓商三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潤記營造有限公司、宇揚工程行等15家公司(下稱英吉等15家公司),而係由光和砂石有限公司(下稱光和公司,負責人為王獻湖,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另簽分偵辦)販賣砂石予英吉等15家公司,竟基於幫助光和公司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40張,交予不知情之英吉等15家公司,幫助光和公司逃漏營業稅總計達新台幣(下同)2,130,375元。 三、處罰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56條、第55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 盛 輝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宣示判決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