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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八八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義閔廖政勝李雅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八八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尤雯雯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秀 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義 閔

法   官 廖 政 勝

      法   官 李 雅 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八八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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