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84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巳○○ 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 259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主 文 巳○○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部分: 巳○○與由陳文溪、周成福、梁峰晟、李榮洲、郭靜雄、林志民、劉宗厚、陳昱璇、蕭明進、張宏嘉、蕭奮聰、范瑞光、巳○○、崔玉榮(分別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或由本院另案審判)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福氣」之成年男子等人組成竊車拆解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以竊盜為常業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93年1月間之某日 起至同年5月中旬之某日止, ⑴先由陳文溪委託其不知情之女友張素珠,於92年9月15日起 ,向不知情之廖國雄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8,000元代價,承租位於雲林縣二崙鄉三塊厝14之2號之鐵皮屋,供拆卸 車輛解體工廠使用。嗣於93年2月某日起至同年6月下旬之某日止,改由周成福向廖國雄承租,供拆卸車輛解體工廠使用。 ⑵次由劉宗厚、陳昱璇、陳信朋、張宏嘉、蕭奮聰等人為一竊車小組,劉宗厚負責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車用電腦、一字及十字起子、剪刀、扳手、電鑽、鐵棍等工具行竊汽車,並駕駛竊得之贓車至解體工廠,陳昱璇負責輪流駕駛車號A5—8202號自小客車搭載共犯外出行竊、在竊車現場把風、駕駛竊得贓車至解體工廠,陳信朋負責在竊車現場把風、駕駛竊得贓車至解體工廠,張宏嘉負責輪流駕駛車號A5—8202號自小客車搭載共犯外出行竊、在竊車現場把風、駕駛竊得贓車至解體工廠,蕭奮聰負責在竊車現場把風,連續在附表一所示之彰化縣、雲林鎮、台南縣、臺中市等地,以不詳方法,竊取附表一所示陳淑娟所有或使用中之自小客車及車內財物,得手後,即由劉宗厚將附表所示之自小客車,運至位於雲林縣西螺鎮○○道1號公路交流道附近之「小娘娘理容店」前、 西螺鎮廣興里番仔溝旁產業道路、雲林縣崙背鄉○○○縣道路 北端與外環道交差路口等地,交由梁峰晟、周成福、林志民等人駕駛至上開位於雲林縣二崙鄉三塊厝14之2號鐵皮屋之 汽車解體工廠。 ⑶而巳○○及梁峰晟、郭靜雄、林志民、周成福、崔玉榮、羅文傑等人於上開位於雲林縣二崙鄉三塊厝14之2號之汽車解 體工廠內負責分工拆解車輛,並由巳○○及梁峰晟、周成福、郭靜雄等人於上開期間,輪流將附表一所示之26輛車輛之車牌折斷後丟棄在雲林縣二崙鄉八角亭排水圳上游之來惠橋下、崙背鄉八角亭排水圳羅厝段福興橋下等地,且由梁峰晟、周成福、巳○○輪流以車牌號碼之不詳貨車、名裕汽車材料行所有之車牌號碼不詳9人座藍色休旅車、登記崔玉榮之 女友童嘉慧所有之車牌號碼不詳之米白色箱型車等車輛將附表所示之26輛車輛解體零件,運往李榮洲位於雲林縣西螺鎮埤頭12之3號、西螺鎮安定里27號、27之7號、安定里安定路91之3號、嘉義市竹村里竹仔腳62之14號之北面等倉庫存放 。復由李榮洲將上開竊得之汽車解體零件,以低價銷售予各地之汽車零件商及汽車修車廠銷贓,以獲取暴利。巳○○及陳文溪、周成福、梁峰晟、李榮洲、郭靜雄、林志民、劉宗厚、陳昱璇、蕭明進、張宏嘉、蕭奮聰、范瑞光、巳○○、崔玉榮等人,並分別以參與上開竊車、解體贓車集團,而受雇於竊車、汽車解體集團,及銷售贓車之所得恃以維生。 嗣分別於: ⑴93年7月28日上午10時,為警在位於雲林縣二崙鄉三塊厝14 之2號鐵皮屋內,查獲正拆卸中車號4705—GD、3089—JA、 9R —5731號之自小客車共三部,及編號4G—8JO56833號汽 車引擎一具、遭壓平之汽車車體三部,及遭竊車輛之車內物品,暨附表二所示周成福所有,供梁峰晟、郭靜雄、林志民、周成福、范瑞光等人拆解贓車之工具;再經郭靜雄、梁峰晟等人向員警表明拆解後之車牌係丟棄於前開雲林縣二崙鄉排水溝內,即由員警於93年9月20日,前往雲林縣二崙鄉八 角亭排水圳上游之來惠橋下、崙背鄉八角亭排水圳羅厝段福興橋下打撈車牌,並於福興橋下共撈得遭竊之107輛車車牌 ; ⑵93年12月16日下午2時50分許,由警員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 ,至李榮洲所經營之明裕汽車材料行等地搜索,查扣如附表三所示之汽車解體零件、竊車工具、銷售解體汽車零件記帳帳冊、客戶連絡簿等物,並逮捕遭通緝躲藏在該材料行之周成福; ⑶嗣警依劉宗厚、陳昱璇使用行動電話監聽資料、發話基地台位置及駕駛車牌號碼5M─2688號自小客車之GPS衛星追蹤器 ,於94年2月28日下午某時許,由台中市○○路跟監至雲林 縣北港鎮○○路73之1號,於同日夜間8時50分許,在該處逮捕正與王景民(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約定竊取車輛代價而遭通緝之劉宗厚、陳昱璇,並查扣如附表四所示之竊車工具、竊車價格表等物; ⑷嗣經警方於94年3月21日夜間10時27分許,在南投縣南投市 ○○路○段387號前,逮捕遭通緝之陳信朋。 ⑸另分別於93年9月3日、93年11月11日,由張宏嘉帶同員警、於93年10月9日,由蕭奮聰帶同員警、於94年3月7日、14日 ,由劉宗厚帶同警方、於94年4月1、6日,由陳信朋帶同警 方至失竊地點查證而查知上情。 二、本件被告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 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三、本案證據: ㈠被告巳○○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2、4至25所示被害人蔡曉萍等共24 人之警詢證述。 ㈢附表一編號1至4、6至26號所示車輛之車籍資料查詢表共 25紙。 ㈣證人即共犯劉宗厚、陳昱璇、張宏嘉、蕭奮聰、周成福、、范瑞光、崔玉榮、梁峰晟之警詢及偵訊(周成福)之證述。 ㈤附表一編號12至22、24、25所示車輛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共13張。 ㈥雲林縣二崙鄉三塊厝14之2號鐵皮屋工廠、彰化縣社頭鄉 ○○路○段100巷13弄1號工廠及撈取車牌現場照片。 ㈦雲林縣二崙鄉三塊厝14之2號鐵皮屋工廠、彰化縣社頭鄉 ○○路○段100巷13弄1號工廠之現場位置圖。 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㈨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品。 ㈩證人即共犯張宏嘉、蕭奮聰、劉宗厚及被告陳信朋帶同警方至竊盜現場查證之照片。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 四、如附表四所示之物,係共犯劉宗厚所有,供其等竊取附表一所示自小客車所用之工具,業據共犯劉宗厚於偵訊時自承在卷,應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僅是拆解贓車之工具,而非供被告或其他共犯竊盜所用之工具,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22條、第38條 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 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施嘉玫 中華民國刑法第322條 (常業竊盜)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 所失財物 │ 尋回物品 │ │ │ │ │ │ │ (證據) │ ├──┼──────┼──────┼────┼────────┼─────┤ │1 │93年2月4日20│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9R—7013號自│未尋得物品│ │ │ │ │ │時左右 │惠明街旁 │陳淑娟;│小客車1輛及車內 │ │ │ │ │ │ │ │使用人:│物品 │ │ │ │ │ │ │蔡曉萍 │ │ │ ├──┼──────┼──────┼────┼────────┼─────┤ │2 │93年(起訴書│雲林縣斗六市│ 李政翰 │車號7W─3002號自│未尋得物品│ │ │誤為94年)2 │六合街與立德│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李政翰之│ │ │月25日7時左 │街口 │ │內物品 │指訴、劉宗│ │ │右 │ │ │ │厚之自白)│ ├──┼──────┼──────┼────┼────────┼─────┤ │3 │93年3月17日 │彰化市○○路│誠隆汽車│車號2350─DG號自│不詳 │ │ │10時許 │459號前 │股份有限│小客車1輛及車內 │ │ │ │ │ │公司 │物品 │ │ ├──┼──────┼──────┼────┼────────┼─────┤ │4 │93年3月18日 │彰化縣員林鎮│黃張月燕│車號8Q—2980自小│未尋回物品│ │ │凌晨4時57分 │成功路420號 │ │客車1輛及車內物 │ │ │ │許 │前 │ │品 │ │ ├──┼──────┼──────┼────┼────────┼─────┤ │5 │93年3月25日 │雲林縣林內鄉│ 周奉志 │車號0192─JB號自│未尋獲物品│ │ │7時許 │村中村中正路│ │小客車1輛及車內 │ │ │ │ │401號前 │ │物品 │ │ ├──┼──────┼──────┼────┼────────┼─────┤ │6 │93年3月27日 │雲林縣斗六市│ 邱德坤 │車號7088—GC號自│未尋回物品│ │ │7時許 │上海路233號 │ │小客車1輛及車內 │ │ │ │ │前 │ │物品 │ │ ├──┼──────┼──────┼────┼────────┼─────┤ │7 │93年3月27日 │雲林縣斗六市│ 黃瓊儀 │車號0187─HT號自│未尋獲物品│ │ │13時許 │公正路75號前│ │小客車1輛及車內 │ │ │ │ │ │ │物品 │ │ ├──┼──────┼──────┼────┼────────┼─────┤ │8 │93年3月28日 │臺南縣新營市│ 卯○○ │車號7V—5538號自│車牌1面 │ │ │凌晨4時許 │復興路138號 │ │小客車1輛及車內 │ │ │ │ │前 │ │物品 │ │ ├──┼──────┼──────┼────┼────────┼─────┤ │9 │93年3月29日 │臺灣地區某地│辰○○○│車號B2—6290號自│車牌1面 │ │ │9時許 │ │ │小客車1輛及車內 │ │ │ │ │ │ │物品 │ │ ├──┼──────┼──────┼────┼────────┼─────┤ │10 │93年4月16日 │雲林縣斗六市│ 林寬金 │車號9R—0395號自│未尋回物品│ │ │8時許 │西平路316號 │ │小客車1輛及車內 │ │ │ │ │前 │ │物品 │ │ ├──┼──────┼──────┼────┼────────┼─────┤ │11 │93年4月25日 │雲林縣斗六市│ 林哲三 │車號B9—7016號自│未尋回物品│ │ │6時許 │南京東路435 │ │小客車1輛及車內 │ │ │ │ │號前 │ │物品 │ │ ├──┼──────┼──────┼────┼────────┼─────┤ │12 │93年5月6日7 │彰化縣花壇鄉│ 甲○○ │車號8V—3358號自│皮革5件、 │ │ │時許 │長沙村中正路│ │小客車1輛及車內 │保險證1張 │ │ │ │105巷23弄1號│ │物品 │ │ │ │ │前 │ │ │ │ ├──┼──────┼──────┼────┼────────┼─────┤ │13 │93年5月7日7 │彰化縣北斗鎮│ 乙○○ │車號2132—HR號自│引擎1具 │ │ │時許 │斗苑路2段662│ │小客車1輛及車內 │ │ │ │ │號前 │ │物品 │ │ ├──┼──────┼──────┼────┼────────┼─────┤ │14 │93年5月7日18│臺中市南屯區│所有人:│車號X5—9319號自│行照1張 │ │ │時許 │公益路與永春│丙○○;│小客車1輛及車內 │ │ │ │ │東七路口 │使用人:│物品 │ │ │ │ │ │陳美秀 │ │ │ ├──┼──────┼──────┼────┼────────┼─────┤ │15 │93年5月7日22│臺中市西屯區│ 丁○○ │車號DV—1251號自│引擎1具 │ │ │時許 │朝富路國光客│ │小客車1輛及車內 │ │ │ │ │運前 │ │物品 │ │ ├──┼──────┼──────┼────┼────────┼─────┤ │16 │93年5月8日凌│彰化縣永靖鄉│ 戊○○ │車號Y5—2182自小│牌照稅單1 │ │ │晨5時許 │瑚璉村東興路│ │客車1輛及車內物 │張、存摺4 │ │ │ │74號前 │ │品 │本 │ ├──┼──────┼──────┼────┼────────┼─────┤ │17 │93年5月10日 │臺中市南屯區○ ○○道 │車號3Q—1171號自│行照、保險│ │ │15時許 │大墩七街321 │ │小客車1輛及車內 │證各1張、 │ │ │ │號前 │ │物品 │存摺2本 │ ├──┼──────┼──────┼────┼────────┼─────┤ │18 │93年5月10日 │臺中市西屯區│ 己○○ │車號X9—0196號自│保險證1張 │ │ │23時許 │臺中港路3段 │ │小客車1輛及車內 │ │ │ │ │118號澄清醫 │ │物品 │ │ │ │ │院前 │ │ │ │ ├──┼──────┼──────┼────┼────────┼─────┤ │19 │93年5月11日 │雲林縣斗六市│ 庚○○ │車號2R—0717號自│保險證1張 │ │ │9時許 │南京路477號 │ │小客車1輛及車內 │ │ │ │ │前 │ │物品 │ │ ├──┼──────┼──────┼────┼────────┼─────┤ │20 │93年5月14日 │彰化縣和美鎮│所有人:│車號8Q—3302號自│保險卡、名│ │ │凌晨4時許 │道周路552號 │功發工業│小客車1輛及車內 │片各1張 │ │ │ │前 │股份有公│物品 │ │ │ │ │ │司; │ │ │ │ │ │ │使用人:│ │ │ │ │ │ │黃素琴 │ │ │ ├──┼──────┼──────┼────┼────────┼─────┤ │21 │93年5月14日 │彰化縣和美鎮│ 辛○○ │車號5V—5827號自│行照及保險│ │ │11時許 │美寮路與孝武│ │小客車1輛及車內 │卡各1張 │ │ │ │路口 │ │物品 │ │ ├──┼──────┼──────┼────┼────────┼─────┤ │22 │93年5月16日 │彰化縣二林鎮│ 壬○○ │車號0268—JK號自│牌照稅單1 │ │ │20時許 │大成路182號 │ │小客車1輛及車內 │張 │ │ │ │前 │ │物品 │ │ ├──┼──────┼──────┼────┼────────┼─────┤ │23 │93年5月16日 │彰化縣二林鎮│ 癸○○ │車號8V—2479號自│行照1張 │ │ │21時許 │大智街口 │ │小客車1輛及車內 │ │ │ │ │ │ │物品 │ │ ├──┼──────┼──────┼────┼────────┼─────┤ │24 │93年5月20日 │臺中市北區大│ 子○○ │車號7L—8657號自│保險證1張 │ │ │15時許 │雅路580號前 │ │小客車1輛及車內 │、印章1顆 │ │ │ │ │ │物品 │ │ ├──┼──────┼──────┼────┼────────┼─────┤ │25 │93年5月20日 │雲林縣斗六市│ 丑○○ │車號3C—0141號自│行照1張、 │ │ │6時許 │林頭路98之1 │ │小客車1輛及車內 │存摺5本 │ │ │ │號前 │ │物品 │ │ ├──┼──────┼──────┼────┼────────┼─────┤ │26 │93年5月26日 │臺中市北屯區│寅○○○│車號0161—HL號自│行照1張 │ │ │14時1分許 │崇德路2段200│ │小客車1輛及車內 │ │ │ │ │號前 │ │物品 │ │ └──┴──────┴──────┴────┴────────┴─────┘ 附表二 ┌──┬──────────────┬──┬──┬──────────────┬──┐ │編號│ 品名 │數量│編號│ 品名 │數量│ ├──┼──────────────┼──┼──┼──────────────┼──┤ │ 1 │ 記事本 │1本 │ 2 │內裝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 ├──┼──────────────┼──┼──┼──────────────┼──┤ │ 3 │內裝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 4 │內裝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 ├──┼──────────────┼──┼──┼──────────────┼──┤ │ 5 │內裝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 6 │ 螺絲起子 │2盒 │ ├──┼──────────────┼──┼──┼──────────────┼──┤ │ 7 │ 砂輪機 │1支 │ 8 │ 電動鋸 │1支 │ ├──┼──────────────┼──┼──┼──────────────┼──┤ │ 9 │ 氣動工具 │4支 │10 │ 鐵鎚 │1支 │ ├──┼──────────────┼──┼──┼──────────────┼──┤ │11 │ T型扳手 │5支 │12 │ 一字起子 │1支 │ ├──┼──────────────┼──┼──┼──────────────┼──┤ │13 │ S型扳手 │1支 │14 │ 十字起子 │1支 │ ├──┼──────────────┼──┼──┼──────────────┼──┤ │15 │ 管鉗 │1支 │16 │ 其他扳手 │6支 │ ├──┼──────────────┼──┼──┼──────────────┼──┤ │17 │ 推高機 │1部 │ │ │ │ └──┴──────────────┴──┴──┴──────────────┴──┘ 附表三: ┌──┬──────────────┬──┬──┬──────────────┬──┐ │編號│ 品名 │數量│編號│ 品名 │數量│ ├──┼──────────────┼──┼──┼──────────────┼──┤ │ 1 │ 汽車CD音響 │4台 │ 2 │ 汽車音響 │5台 │ ├──┼──────────────┼──┼──┼──────────────┼──┤ │ 3 │ 汽車音響擴大器 │2台 │ 4 │ 汽車殺車輔助器總成 │3個 │ ├──┼──────────────┼──┼──┼──────────────┼──┤ │ 5 │ 汽車後車燈 │8個 │ 6 │ 汽車安全氣囊 │5個 │ ├──┼──────────────┼──┼──┼──────────────┼──┤ │ 7 │ 銷售帳冊 │4本 │ 8 │ 客戶聯絡簿 │2張 │ ├──┼──────────────┼──┼──┼──────────────┼──┤ │ 9 │ 黑色手提袋 │1個 │10 │ 手電筒 │3支 │ ├──┼──────────────┼──┼──┼──────────────┼──┤ │11 │ 剪刀 │4支 │12 │ 螺絲起子 │8支 │ ├──┼──────────────┼──┼──┼──────────────┼──┤ │13 │ 尖嘴鉗 │3支 │14 │ 扳手 │5支 │ ├──┼──────────────┼──┼──┼──────────────┼──┤ │15 │ 鐵鉗 │2支 │16 │ 萬能扳手 │5支 │ ├──┼──────────────┼──┼──┼──────────────┼──┤ │17 │ 電源發動器 │5個 │18 │ NOKIA手機 │1支 │ ├──┼──────────────┼──┼──┼──────────────┼──┤ │19 │ 黑色皮包 │1個 │20 │ 引擎電腦盒 │1個 │ └──┴──────────────┴──┴──┴──────────────┴──┘ 附表四: ┌──┬──────────────┬──┬──┬──────────────┬──┐ │編號│ 品名 │數量│編號│ 品名 │數量│ ├──┼──────────────┼──┼──┼──────────────┼──┤ │ 1 │ 電腦 │4台 │ 2 │ 對講機 │5台 │ ├──┼──────────────┼──┼──┼──────────────┼──┤ │ 3 │ 鐵棍 │2支 │ 4 │ 手套 │6個 │ ├──┼──────────────┼──┼──┼──────────────┼──┤ │ 5 │ 電門開關 │4個 │ 6 │ 電鑽 │1組 │ ├──┼──────────────┼──┼──┼──────────────┼──┤ │ 7 │ 剪刀 │3支 │ 8 │ 電門 │1組 │ ├──┼──────────────┼──┼──┼──────────────┼──┤ │ 9 │ 扳手 │10支│10 │ 鉗子 │5支 │ ├──┼──────────────┼──┼──┼──────────────┼──┤ │11 │ 起子 │14支│12 │ 竊車用鑰匙 │2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