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緝字第6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勤股 被 告 癸○○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7946、8042、8538、1482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癸○○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癸○○於民國(下同)93年2月17日向雲林縣政府申請大永 商行,營業地址設於雲林縣麥寮鄉三盛村中山工業區○○路54 之7號及雲林縣麥寮鄉○○村○○路360號,且於93年3月4日於臺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開立戶名癸○○,帳號000-00-000000-0號之支票存款戶,其明知莊賜村(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22號判處罪刑,現上訴中)已陷於無資力且信用不良,無力購入大批貨品以資周轉,竟與莊賜村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且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由莊賜村出面,於93年6月23日起至同年10月4日止,使用癸○○所設立之大永商行之名義,並佯稱自己為癸○○,以親至如附表一所示各商家處所或電話聯絡之方式,向金美冠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乙○○)等19家公司行號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貨物,並分別於訂貨時、數次訂貨之間或賣方交貨之同時,交予賣方票載發票人為癸○○,付款人為臺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以強化賣 方對莊賜村支付貨款意願及能力之信心,致各賣方商家均陷於錯誤,將莊賜村所訂購貨物送至大永商行位於雲林縣麥寮鄉三盛村中山工業區○○路54之7號之營業處,莊賜村再轉 賣與不知情之蔡志清及姓名、年籍不詳之他人獲利(莊賜村行騙之商家、時間、地點、所得財物、詐得時間及開立支票詳附表), 而恃此詐欺犯行為業。嗣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商家提示支票均不獲兌現,且陸續於93年10月初至大永商行查看,赫然發現大門深鎖,已停止營業,撥打莊賜村所留 0000000000等電話亦無法接通,方驚覺受騙而報警,經警於93年10月9日,持票搜索大永商行位於雲林縣麥寮鄉三盛村 中山工業區○○路54之7號之店面,扣得附表二所示之貨品 。復經警於同年月13日,持票搜索洪萬福、秦瑞華(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位於彰化縣二林鎮○○里○○路24號之住宅,扣得附表三所示物品,又經警於93年10月18日,在彰化縣員林鎮○○路○段319號拘提癸 ○○到案,始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加健飲料有限公司除外)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癸○○對於上開犯罪事實迭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莊賜村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其於93年6月23日起至同年10月4日止,以癸○○所開立之大永商行名義,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貨物,並開立附表一所示、以癸○○為發票人、付款人為臺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支票,嗣後全部遭退票等情相符,且據被害 人庚○○、未○○、壬○○、辰○○、丁○○、甲○○、酉○○、黃銘洋、寅○○、吳智賢、戊○○於警詢中;被害人巳○○、卯○○、辛○、己○○、申○○、子○○於警詢及偵訊中;被害人乙○○、子○○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被害人丑○○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並有大永商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1紙、臺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戶名癸○ ○、帳號000-0 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1份及支票簿 影本1本(內含存根42張)、大永商行名片影本1紙、現場照片影本4幀、雲林縣麥寮鄉三勝村中山工業區○○路54之7號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交易明細表1份、東宏商社有限公司(下稱東宏商社)送貨單影本3紙、兆津有限公司出貨單1紙、展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傳票影本1紙、金美冠百貨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美冠公司)送貨單14紙、估價單1紙 、金高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金高梁公司)出貨單影本2紙 、卡西歐商業機器行機器維修訂出貨單影本6紙、太麒有限 公司客戶對帳單影本6紙、日香食品行銷貨單影本1紙、大永食品行出貨單5紙、大永食品行送貨單影本2紙、大永商行估價單影本9紙、廣盈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廣盈公司)出貨單 影本2紙、金事興家俱批發廣場估價單影本5紙、龍泉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估價單2紙、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13紙、支 票影本25紙、大永商行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影本1紙、贓物 認領保管單或領據共6紙、中華電信行動資料查詢單1紙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癸○○所為,係犯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 癸○○就其上開犯行與莊賜村之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明知莊賜村信用不佳,竟提供己之名義、帳號及己所申請之商行供莊賜村使用,使商家誤以為係癸○○所親自經營而信用良好而與其交易,導致嗣後莊賜村大量進貨,且惡意跳票,已造成眾多商家受騙而受害,所詐得之貨物高達三百六十餘萬元,所生危害難謂輕微,惟其於犯後坦認犯行,及考量其並非大永商行之主要經營者,及被告之品行、犯罪手段、方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係被告癸○○或共犯莊賜村所有並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雖已於本院94年度訴字第1122號宣告沒收,惟該案件尚未執行,無從證明前開之物業已滅失,均依法併為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8條、第340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 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施嘉玫 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訂貨時間│訂貨地點│所訂貨│交貨時│開立支票 │ │ │ │即詐騙時│即詐騙地│物即總│間即詐│ │ │ │ │間 │點 │價 │得時間│ │ ├──┼───┼────┼────┼───┼───┼───────────────┤ │一 │乙○○│93年6月 │不詳 (電│各類日│93年6 │無 │ │ │(金美 │23日 │話聯繫) │常百貨│月23日│ │ │ │冠百貨│ │ │用品,│ │ │ │ │企業有│ │ │總價 │ │ │ │ │限公司│ │ │38125 │ │ │ │ │) │ │ │元 │ │ │ ├──┼───┼────┼────┼───┼───┼───────────────┤ │二 │子○○│93年7月 │金事興家│搖椅5 │不詳 │2張 │ │ │(金事 │23日、93│俱批發廣│組、床│ │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興家俱│年9月28 │場 │組1組 │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批發廣│日、93年│ │、彈簧│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6│ │ │場) │9月30日 │ │床2塊 │ │ │ │ │ │、93年10│ │、辦公│ │ │ │ │ │月1日 │ │桌70cm│ │ │ │ │ │ │ │*70cm │ │ │ │ │ │ │ │10組、│ │ │ │ │ │ │ │辦公桌│ │ │ │ │ │ │ │120公 │ │ │ │ │ │ │ │分1組 │ │ │ │ │ │ │ │、辦公│ │ │ │ │ │ │ │椅11張│ │ │ │ │ │ │ │、沙發│ │ │ │ │ │ │ │組2組 │ │ │ │ │ │ │ │、大小│ │ │ │ │ │ │ │茶几 │ │ │ │ │ │ │ │2組, │ │ │ │ │ │ │ │總價 │ │ │ │ │ │ │ │152300│ │ │ │ │ │ │ │元。 │ │ │ ├──┼───┼────┼────┼───┼───┼───────────────┤ │ 三 │庚○○│93年8月 │尚旺食品│米酒 │93年9 │2張 │ │ │(尚旺│20日 │行 │630箱 │月22日│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食品行│ │ │,總價│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12 │ │ │) │ │ │170000│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 │ │ │ │元 │ │ │ ├──┼───┼────┼────┼───┼───┼───────────────┤ │ 四 │巳○○│93年8月 │大永商行│啤酒,│93年8 │14張(3張票號不詳,另11張票號 │ │ │(臺灣│25日起至│ │總價約│月25日│如下) │ │ │惠泉啤│93年10月│ │150幾 │起至93│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酒股份│5日 │ │萬元 │年10月│CUZ0000000 000000元 93.10.06│ │ │有限公│ │ │ │5日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4│ │ │司) │ │ │ │ │CUZ0000000 000000元 93.10.05│ │ │ │ │ │ │ │CUZ0000000 000000元 93.10.05│ │ │ │ │ │ │ │CUZ0000000 000000元 93.10.07│ │ │ │ │ │ │ │CUZ0000000 000000元 93.10.05│ │ │ │ │ │ │ │CUZ0000000 000000元 93.09.30│ │ │ │ │ │ │ │CUZ0000000 000000元 93.10.05│ │ │ │ │ │ │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6│ │ │ │ │ │ │ │CUZ0000000 000000元 93.10.05│ │ │ │ │ │ │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7│ ├──┼───┼────┼────┼───┼───┼───────────────┤ │ 五 │未○○│93年9月 │大富米酒│米酒,│不詳 │7張(4張未經兌現票號不詳,另外│ │ │(大富│中旬(共│商行 │總價約│ │3張付款日分別為:93年9月18日、│ │ │酒業股│6次) │ │170餘 │ │93年9月19日、93年9月22日,金額│ │ │份有限│ │ │萬元 │ │約250000元) │ │ │公司)│ │ │ │ │ │ ├──┼───┼────┼────┼───┼───┼───────────────┤ │ 六 │壬○○│93年9月 │東宏商社│清欣得│不詳 │7張(3張票號不詳,另4張票號如 │ │ │(東宏│12日起至│有限公司│露水,│ │下:) │ │ │商社有│93年10月│ │總價約│ │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限公司│3日 │ │470000│ │CUZ0000000 0000元 93.09.29 │ │ │) │ │ │元 │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6 │ │ │ │ │ │ │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10 │ │ │ │ │ │ │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 │ 七 │辰○○│93年9月 │長宏食品│各種泰│93年9 │4張 │ │ │(長宏│14日 │行 │山飲料│月15日│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食品行│ │ │食品 │、93年│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7 │ │ │) │ │ │660箱 │9月21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4 │ │ │ │ │ │,總價│日、93│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 │ │ │ │118250│年9月 │CUZ0000000 00000元 93.09.30 │ │ │ │ │ │元 │25日、│ │ │ │ │ │ │ │93年9 │ │ │ │ │ │ │ │月30日│ │ │ │ │ │ │ │、93年│ │ │ │ │ │ │ │10月4 │ │ │ │ │ │ │ │日 │ │ ├──┼───┼────┼────┼───┼───┼───────────────┤ │ 八 │丁○○│93年9月 │不詳(電│金線蓮│不詳 │2張 │ │ │(金線│15日、93│話聯絡)│飲料2 │ │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蓮實業│年10月1 │ │批,總│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12│ │ │有限公│日 │ │價1410│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司) │ │ │00元 │ │ │ │ │ │ │ │ │ │ │ ├──┼───┼────┼────┼───┼───┼───────────────┤ │ 九 │甲○○│93年9月 │冠銨消防│消防器│不詳 │1張 │ │ │(冠銨│23日、93│器材公司│材滅火│ │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消防器│年9月27 │ │器9組 │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6│ │ │材有限│日 │ │、照明│ │ │ │ │公司)│ │ │燈11組│ │ │ │ │ │ │ │、三合│ │ │ │ │ │ │ │一電擊│ │ │ │ │ │ │ │棒1組 │ │ │ │ │ │ │ │、大蠻│ │ │ │ │ │ │ │牛電擊│ │ │ │ │ │ │ │棒1組 │ │ │ │ │ │ │ │,總價│ │ │ │ │ │ │ │36500 │ │ │ │ │ │ │ │元 │ │ │ ├──┼───┼────┼────┼───┼───┼───────────────┤ │ 十 │酉○○│93年9月 │不詳(電│各種不│不詳 │2張 │ │ │(龍泉│23日、93│話聯絡)│同價位│ │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食品企│年9月24 │ │之醬油│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 │業有限│日 │ │66打,│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 │公司)│ │ │總價 │ │ │ │ │ │ │ │47300 │ │ │ │ │ │ │ │元 │ │ │ ├──┼───┼────┼────┼───┼───┼───────────────┤ │十一│午○○│93年9月 │展晨企業│各種統│93年9 │1張 │ │ │(展晨│25日 │股份有限│一食品│月27日│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企業股│ │公司 │飲料 │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 │份有限│ │ │200箱 │ │ │ │ │公司)│ │ │,總價│ │ │ │ │ │ │ │29600 │ │ │ │ │ │ │ │元 │ │ │ ├──┼───┼────┼────┼───┼───┼───────────────┤ │十二│盧衣秀│93年9月 │不詳(電│監視器│不詳 │5張 │ │ │(卡西│25日、93│話聯絡)│材10組│ │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歐商業│年9月30 │ │、電腦│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 │機器行│日、93年│ │10組、│ │CUZ0000000 000000元 93.10.05 │ │ │) │10月3日 │ │數位放│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 │ │、93年10│ │影機2 │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 │ │月5日 │ │台、收│ │CUZ0000000 000000元 93.10.08 │ │ │ │ │ │銀機1 │ │ │ │ │ │ │ │台,總│ │ │ │ │ │ │ │價 │ │ │ │ │ │ │ │489000│ │ │ │ │ │ │ │元 │ │ │ ├──┼───┼────┼────┼───┼───┼───────────────┤ │十三│卯○○│93年9月 │太麒有限│各種牛│ │1張 │ │ │(太麒│25日 │公司 │奶飲料│ │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有限公│ │ │300箱 │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司) │ │ │,總價│ │ │ │ │ │ │ │44000 │ │ │ │ │ │ │ │元 │ │ │ │ │ │ │ │ │ │ │ ├──┼───┼────┼────┼───┼───┼───────────────┤ │十四│丑○○│93年9月 │明芳電器│電視2 │ │1張(另1張票號為CUA0000000之支│ │ │(明芳│27日至93│行 │台、冰│ │票係購買電漿電視,惟丑○○因被│ │ │電器行│年10月2 │ │箱1台 │ │告先前貨款未支付而未將電漿電視│ │ │) │日 │ │、洗衣│ │交付被告) │ │ │ │ │ │機2台 │ │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 │ │ │、伴唱│ │CUZ0000000 000000元 93.10.05│ │ │ │ │ │音響1 │ │ │ │ │ │ │ │組、2 │ │ │ │ │ │ │ │台分離│ │ │ │ │ │ │ │式冷氣│ │ │ │ │ │ │ │,總價│ │ │ │ │ │ │ │239000│ │ │ │ │ │ │ │元 │ │ │ ├──┼───┼────┼────┼───┼───┼───────────────┤ │十五│辛○(│93年9月 │不詳(電│各種豆│93年9 │2張 │ │ │永裕珍│28日 │話聯絡)│乾食品│月28日│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商行)│ │ │共900 │、93年│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6 │ │ │ │ │ │箱,總│9月29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 │ │ │ │價1387│日、93│ │ │ │ │ │ │50元 │年10月│ │ │ │ │ │ │ │1日、 │ │ │ │ │ │ │ │93年10│ │ │ │ │ │ │ │月4日 │ │ ├──┼───┼────┼────┼───┼───┼───────────────┤ │十六│己○○│93年9月 │不詳(電│鱈魚香│不詳 │1張 │ │ │(廣盈│29日、93│話聯絡)│絲、香│ │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食品有│年10月1 │ │魚片、│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4 │ │ │限公司│日、93年│ │食品鐵│ │ │ │ │) │10月4日 │ │板燒等│ │ │ │ │ │ │ │,總價│ │ │ │ │ │ │ │60350 │ │ │ │ │ │ │ │元 │ │ │ ├──┼───┼────┼────┼───┼───┼───────────────┤ │十七│寅○○│93年10月│不詳(電│米酒、│93年10│不詳 │ │ │(兆津│2日 │話聯絡)│高梁酒│月2日 │ │ │ │有限公│ │ │、臺灣│ │ │ │ │司) │ │ │啤酒,│ │ │ │ │ │ │ │總價 │ │ │ │ │ │ │ │14308 │ │ │ │ │ │ │ │元 │ │ │ ├──┼───┼────┼────┼───┼───┼───────────────┤ │十八│丙○○│93年10月│不詳(電│各種飲│93年10│1張 │ │ │(日香│2日 │話聯絡)│料餅乾│月2日 │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食品行│ │ │食品共│ │CUZ0000000 000000元 93.10.07│ │ │) │ │ │400箱 │ │ │ │ │ │ │ │,總價│ │ │ │ │ │ │ │108000│ │ │ │ │ │ │ │元 │ │ │ ├──┼───┼────┼────┼───┼───┼───────────────┤ │十九│戊○○│93年10月│加健飲料│黑松汽│93年10│1張 │ │ │(加健│4日 │有限公司│水、黑│月4日 │票號 金額 付款日 │ │ │飲料有│ │ │松沙士│ │CUZ0000000 00000元 93.10.05│ │ │限公司│ │ │共70箱│ │ │ │ │) │ │ │,總價│ │ │ │ │ │ │ │16400 │ │ │ │ │ │ │ │元 │ │ │ └──┴───┴────┴────┴───┴───┴───────────────┘ 附表二:警方於大永商行位於雲林縣麥寮鄉三盛村中山工業區○○路54之7號之店面,所扣得之物品清單 編號 貨品名稱 單位 數量 所有人 1 黑松汽水 箱 50 加健飲料有限公司(業務員戊○○洽辦 ) 2 清欣得露活性水 箱 16 莊勝雄 3 味全東方茶館 箱 135 太麒有限公司(代表人卯○○) 4 愛之味黑糖麥 箱 6 同上 仔茶 5 雙門冰箱 臺 2 不詳 6 碗裝泡麵 包 52 不詳 7 包麵 包 35 不詳 8 洋竽片 包 50 不詳 9 貨物架 組 6 不詳 10 沙發(紅色) 組 1 子○○(金事興傢俱批發廣場負責人) 11 辦公桌 只 1 同上 12 電腦桌 只 7 同上 備註:除編號4至9交由該屋所有人林朝輝保管外,餘皆發還被害人。 附表三:警方於洪萬福、秦瑞華位於彰化縣二林鎮○○里○○路24號住宅搜索扣得之物品 編號 物品名稱 單位 數量 所有人 1 清欣得露活性水 箱 169 東宏商社有限公司(代表人壬○○) 2 臺中商業銀行溪 本 1 癸○○ 湖分行支票簿( 戶名:癸○○、 帳號:0000000) 3 大永商行進銷貨 張 1 莊賜村 紀錄單 4 6207-HX自小客 張 2 同上 車違規單 5 大永商行抵債貨 張 6 秦瑞華 物銷貨紀錄 6 大永商行在職證 張 1 同上 明書 7 電話聯絡簿 張 3 同上 8 郵局存簿(戶名 本 1 同上 :秦瑞華,局號 0000000,帳號 0000000) 9 臺中商業銀行二 本 1 同上 林分行存簿(戶 名:秦瑞華,帳 號:0000000000 00) 10 本票(發票人: 張 3 同上 胡碧、黃玉煌、 黃吉興) 11 臺中商業銀行二 張 5 同上 林分行支票(發 票人:蔡志清) 12 臺中商業銀行二 本 1 洪萬福 林分行存簿(戶 名:洪萬福,帳 號:0000000000 00) 備註1:編號5之銷貨紀錄,其中1張係記載於編號6之在職證明 書背面。 備註2:除編號2、3、5、6扣案外,餘皆發還所有人,文書並影 印附卷。 附表四 編號 物品名稱 單位 數量 所有人 1 臺中商業銀行溪 本 1 癸○○ 湖分行支票簿( 戶名:癸○○、 帳號:0000000) 2 大永商行進銷貨 張 1 莊賜村 紀錄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