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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李進清王昌鑫紀佳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原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戊○○
被告
被告
工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簡字第二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   官  王昌鑫

               法   官  紀佳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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