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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簡婉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
第 419號),本院彰化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偵字第1226號、第1293號、第1744號、第2393號、第2408
號、第2632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373號)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及併案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
經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連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部分:乙○○前於民國93年間,先後因施用毒品案件,分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30號及93年度彰簡字第33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入監執行後,甫於94年5月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或與王朝祥(如附表編號1),或與陳天來(如附表編號2)、或與綽號「捉魚」之成年男子(如附表編號 3)、或與詹益忠(如附表編號8、9)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或獨自 1人(如附表編號 4、5、6、7),連續9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犯罪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戊○○等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點唱家廠牌之卡拉OK點唱機1組等物品得手。嗣經警於附表所示之查獲經過,分別循線查獲乙○○,並扣得陳天來所有,供乙○○、陳天來竊取如附表編號2所示自小客車之鑰匙1把。

二、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上揭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1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本案證據:

①證人即被害人戊○○之證述。

②證人即被害人甲○○之證述。

③證人即被害人何政雄之證述。

④證人即被害人丁○○之證述。

⑤證人即被害人丙○○之證述。

⑥證人即被害人己○○之證述。

⑦證人即被害人庚○○之證述。

⑧證人即富帝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戴振堂之證述。

⑨證人即笠鑫資源回收場現場負責人呂世宗之證述。

⑩證人即目擊者楊科蝠之證述。

⑪證人即共犯陳天來之證述。

⑫證人即共犯詹益忠之證述。

⑬彰化縣警察局94年8月31日彰警刑字第0940076855號函附指紋鑑驗書1份。

⑭贓物認領保管單5紙。

⑮監視器攝錄翻拍照片17紙。

⑯查獲當時之照片5紙。

四、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雖僅記載被告所為附表編號3、4所示之竊盜犯行,而未論及其餘部分,惟事實部分所記載之其餘竊盜犯行(即併案審理部分),與起訴書記載部分,既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鮑慧中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婉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附表:
┌─┬────┬──────┬──────┬────┬────────────┬────┬──────┐
│編│ 行為人 │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      犯 罪 方 式       │所得財物│  所犯法條  │
│號│        │  (民國)  │            │        ├────────────┤(新臺幣│            │
│  │        │            │            │        │      查 獲 經 過       │)      │            │
├─┼────┼──────┼──────┼────┼────────────┼────┼──────┤
│1│①乙○○│94年8月3日凌│彰化縣彰化市│ 戊○○ │先由王朝祥於夜間啟門侵入│點唱家廠│刑法第321條 │
│  │②王朝祥│晨3時至4時50│三村路886-36│        │該處確認有何財物後,再由│牌之卡拉│第1項第1款  │
│  │        │分間之夜間某│號住宅      │        │王朝祥與乙○○共同夜間啟│OK點唱│            │
│  │        │時          │            │        │門侵入該址,徒手竊取、搬│機1組【 │            │
│  │        │            │            │        │運卡拉OK點唱機1台得手 │(含主機│            │
│  │        │            │            │        ├────────────┤1台及喇 │            │
│  │        │            │            │        │經警於戊○○住處採取指紋│叭2個) │            │
│  │        │            │            │        │送驗後,確認有乙○○之指│,價值約│            │
│  │        │            │            │        │紋後,循線查獲乙○○、王│4萬元】 │            │
│  │        │            │            │        │朝祥2人                 │        │            │
├─┼────┼──────┼──────┼────┼────────────┼────┼──────┤
│2│①乙○○│94年10月14日│彰化縣彰化市│ 何政雄 │由乙○○在旁把風,推由陳│車號KE│刑法第320條 │
│  │②陳天來│凌晨2時許   │彰南路2段348│        │天來持其所有之鑰匙1把, │—8153號│第1項       │
│  │        │            │巷地球村大樓│        │啟動電門竊取自小客車1輛 │自小客車│            │
│  │        │            │前路旁      │        ├────────────┤1輛(價 │            │
│  │        │            │            │        │嗣於94年10月14日凌晨2時 │值約10萬│            │
│  │        │            │            │        │35分乙○○、陳天來甫駕駛│元)    │            │
│  │        │            │            │        │竊得之前開贓車,行經彰化│        │            │
│  │        │            │            │        │縣彰化市○○路○段2巷35號│        │            │
│  │        │            │            │        │前,遭警盤查,陳天來即畏│        │            │
│  │        │            │            │        │罪逃逸,經警通知原車主後│        │            │
│  │        │            │            │        │,得知上情              │        │            │
├─┼────┼──────┼──────┼────┼────────────┼────┼──────┤
│3│①乙○○│94年12月6日 │彰化縣彰化市│持有人:│由乙○○騎乘車號SR2—│鷹架調整│刑法第320條 │
│  │②綽號「│前之12月初某│茄苳路2段565│甲○○;│090號機車,搭載綽號「│器2支   │第1項       │
│  │捉魚」之│日          │巷13之2號旁 │所有人:│捉魚」之男子,在該空地上│        │            │
│  │成年男性│            │太平洋營造股│太平洋營│徒手竊取、搬運鷹架調整器│        │            │
│  │        │            │份有限公司承│造股份有│2支得手                 │        │            │
│  │        │            │租之空地    │限公司  ├────────────┤        │            │
│  │        │            │            │        │嗣於94年12月6日乙○○獨 │        │            │
│  │        │            │            │        │自再度前往該空地竊取編號│        │            │
│  │        │            │            │        │3所示財物後,遭甲○○當 │        │            │
│  │        │            │            │        │場發覺,並尾隨乙○○至其│        │            │
│  │        │            │            │        │欲銷贓之富帝通資源回收場│        │            │
│  │        │            │            │        │後即報警,而同時查獲編號│        │            │
│  │        │            │            │        │2、3之犯行              │        │            │
├─┼────┼──────┼──────┼────┼────────────┼────┼──────┤
│4│①乙○○│94年12月 6日│彰化縣彰化市│持有人:│由乙○○獨自前往該空地,│鐵材2片 │刑法第320條 │
│  │        │上午10時15分│茄苳路2段565│甲○○;│獨自徒手竊取搬運鐵材2片 │        │第1項       │
│  │        │            │巷13之2號旁 │所有人:│得手                    │        │            │
│  │        │            │太平洋營造股│太平洋營├────────────┤        │            │
│  │        │            │份有限公司承│造股份有│因乙○○於竊取後,即遭林│        │            │
│  │        │            │租之空地    │限公司  │世澤察覺,並尾隨其至其欲│        │            │
│  │        │            │            │        │銷贓之富帝通資源回收場後│        │            │
│  │        │            │            │        │即報警,同時查獲編號2、3│        │            │
│  │        │            │            │        │之犯行                  │        │            │
├─┼────┼──────┼──────┼────┼────────────┼────┼──────┤
│5│①乙○○│94年12月17日│彰化縣彰化市│ 丁○○ │由乙○○獨自徒手竊取、搬│破碎機新│刑法第320條 │
│  │        │中午12時30分│中山路3段997│        │運破碎機新軸得手後,出售│軸之大型│第1項       │
│  │        │            │之1號工廠前 │        │予資源回收業者得款留供己│鐵條1支 │            │
│  │        │            │空地        │        │用                      │(價值約│            │
│  │        │            │            │        ├────────────┤5萬元) │            │
│  │        │            │            │        │嗣於95年1月24日中午12時 │        │            │
│  │        │            │            │        │35分許,經警在彰化縣彰化│        │            │
│  │        │            │            │        │市○○路○段160號循線查獲│        │            │
├─┼────┼──────┼──────┼────┼────────────┼────┼──────┤
│6│①乙○○│94年12月24日│彰化縣彰化市│ 丙○○ │由乙○○獨自徒手竊取、搬│俗稱油壓│刑法第320條 │
│  │        │某時        │彰興路1段151│        │運廢鐵3支,得手後持往彰 │避震器之│第1項       │
│  │        │            │號五金重機械│        │化縣彰化市○○路之笠鑫資│廢鐵3支 │            │
│  │        │            │廠旁之空地  │        │源回收場販賣變現,供己花│(價值約│            │
│  │        │            │            │        │用                      │1萬元) │            │
│  │        │            │            │        ├────────────┤        │            │
│  │        │            │            │        │嗣於95年1月24日下午5時45│        │            │
│  │        │            │            │        │分,經警在彰化縣彰化市民│        │            │
│  │        │            │            │        │生路234號循線查獲       │        │            │
├─┼────┼──────┼──────┼────┼────────────┼────┼──────┤
│7│①乙○○│95年1月26日 │彰化縣彰化市│ 丙○○ │由乙○○獨自徒手竊取、搬│挖土機零│刑法第320條 │
│  │        │晚上7時許   │彰興路1段165│        │運挖土機零件4支得手     │件「枝筒│第1項       │
│  │        │            │巷63號旁空地│        ├────────────┤」4支( │            │
│  │        │            │            │        │嗣因乙○○於行竊時,遭楊│價值約3 │            │
│  │        │            │            │        │科蝠發現報警,乙○○自知│千元)  │            │
│  │        │            │            │        │遭發現即趁隙逃離現場,惟│        │            │
│  │        │            │            │        │因欲知曉員警處理經過,即│        │            │
│  │        │            │            │        │載運甫竊得之物品,又返回│        │            │
│  │        │            │            │        │該空地,即為警當場查獲  │        │            │
├─┼────┼──────┼──────┼────┼────────────┼────┼──────┤
│8│①乙○○│95年2月8日上│彰化縣彰化市│ 己○○ │由乙○○與詹益忠2人,徒 │挖土機專│刑法第320條 │
│  │②詹益忠│午10時許    │福山街305巷2│        │手將置放在該路旁之鐵鍬竊│用鐵鍬3 │第1項       │
│  │        │            │弄1號前路旁 │        │取、搬運至其2人所騎乘之 │支(價值│            │
│  │        │            │            │        │機車後,變賣得現供己花用│約3萬元 │            │
│  │        │            │            │        ├────────────┤)      │            │
│  │        │            │            │        │嗣於95年1月24日下午5時45│        │            │
│  │        │            │            │        │分許,經警循線在彰化縣彰│        │            │
│  │        │            │            │        │化市○○路234號查獲     │        │            │
├─┼────┼──────┼──────┼────┼────────────┼────┼──────┤
│9│①乙○○│95年3月19日 │臺中縣烏日鄉│ 庚○○ │由乙○○與詹益忠2人,利 │銅製電線│刑法第320條 │
│  │②詹益忠│下午7時30分 │中山路3段133│        │用該工廠夜間無人看管之機│(一線三│第1項       │
│  │        │許          │7號工廠內   │        │會,自側門進入後(無故侵│芯)長約│            │
│  │        │            │            │        │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由│30公尺(│            │
│  │        │            │            │        │該2人徒手搬運竊取電線2捲│價值約12│            │
│  │        │            │            │        ├────────────┤,000 元 │            │
│  │        │            │            │        │嗣於95年3月20日上午9時許│);電焊│            │
│  │        │            │            │        │,因載運竊得之電線,在臺│線長約30│            │
│  │        │            │            │        │中縣大肚鄉○○村○○路22│公尺(價│            │
│  │        │            │            │        │2巷第一公墓停車場,為警 │值約8,00│            │
│  │        │            │            │        │查獲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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