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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38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葉榮郎陳秋錦王昌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38號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法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裁判種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項、倒數第二行、倒數第七個字起「本院自應將之裁定駁回」

更正為「本院自應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據上論斷欄中「第三百六十二條」應更正為「第三百六十七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其裁判種類載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顯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誤寫;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項、倒數第二行、倒數第七個字起,載為「本院自應將之裁定駁回」,顯係「本院自應依同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駁回」之誤寫;再者,原裁定據上論斷欄中關於引用法條之部分,「第三百六十二條」顯係「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誤寫;因上開誤寫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本院自得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榮郎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王昌鑫

                 書記官 吳金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38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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