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03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搶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2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50002919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5年8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