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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0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葉榮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03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搶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2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50002919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5年8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榮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03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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