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羈押在臺灣雲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正本日期欄「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所為之原裁定之正本日期欄「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