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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李進清王昌鑫紀佳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8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天富律師
弄12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犯罪嫌疑重大,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及通信,其後並自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已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茲因本院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五年七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進 清

法 官 王 昌 鑫

法 官 紀 佳 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 木 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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