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8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天富律師
- 弄12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犯罪嫌疑重大,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及通信,其後並自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已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茲因本院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五年七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