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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李雅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宣判,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由上訴人之同居人許炎昌合法代收),有送達証書一件在卷可稽。乃上訴人遲至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始行上訴,其扣除再途期間後,仍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雅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一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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