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宣判,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由上訴人之同居人許炎昌合法代收),有送達証書一件在卷可稽。乃上訴人遲至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始行上訴,其扣除再途期間後,仍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