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銘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五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 官 王昌鑫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