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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葉榮郎陳秋錦唐中興

原告
乙○○
原告
丙○○
兼上2人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金鉦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榮郎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唐中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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