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李進清、王昌鑫、紀佳良
- 當事人丁○○、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附民字第69號原 告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甲○○即豐麟企業社 樓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簡字第七十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進 清 法 官 王 昌 鑫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書 記 官 王 惠 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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