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1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 419號),本院彰化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26號、第1293號、第1744號、第2393號、第2408號、第2632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373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及併案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部分: 乙○○前於民國93年間,先後因施用毒品案件,分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30號及93年度彰簡字第33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入監執行後,甫於94年5月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或與王朝祥(如附表編號1),或與陳天來(如附表編號2)、或與綽號「捉魚」之成年男子(如附表編號 3)、或與詹益忠(如附表編號8、9)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或獨自 1人(如附表編號 4、5、6、7),連續9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犯罪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戊○○等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點唱家廠牌之卡拉OK點唱機1組等物品得手 。嗣經警於附表所示之查獲經過,分別循線查獲乙○○,並扣得陳天來所有,供乙○○、陳天來竊取如附表編號2所示 自小客車之鑰匙1把。 二、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上揭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1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本案證據: ①證人即被害人戊○○之證述。 ②證人即被害人甲○○之證述。 ③證人即被害人何政雄之證述。 ④證人即被害人丁○○之證述。 ⑤證人即被害人丙○○之證述。 ⑥證人即被害人己○○之證述。 ⑦證人即被害人庚○○之證述。 ⑧證人即富帝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戴振堂之證述。 ⑨證人即笠鑫資源回收場現場負責人呂世宗之證述。 ⑩證人即目擊者楊科蝠之證述。 ⑪證人即共犯陳天來之證述。 ⑫證人即共犯詹益忠之證述。 ⑬彰化縣警察局94年8月31日彰警刑字第0940076855號函附 指紋鑑驗書1份。 ⑭贓物認領保管單5紙。 ⑮監視器攝錄翻拍照片17紙。 ⑯查獲當時之照片5紙。 四、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雖僅記載被告所為附表編號3、4所示之竊盜犯行,而未論及其餘部分,惟事實部分所記載之其餘竊盜犯行(即併案審理部分),與起訴書記載部分,既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1條 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鮑慧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附表: ┌─┬────┬──────┬──────┬────┬────────────┬────┬──────┐ │編│ 行為人 │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 犯 罪 方 式 │所得財物│ 所犯法條 │ │號│ │ (民國) │ │ ├────────────┤(新臺幣│ │ │ │ │ │ │ │ 查 獲 經 過 │) │ │ ├─┼────┼──────┼──────┼────┼────────────┼────┼──────┤ │1│①乙○○│94年8月3日凌│彰化縣彰化市│ 戊○○ │先由王朝祥於夜間啟門侵入│點唱家廠│刑法第321條 │ │ │②王朝祥│晨3時至4時50│三村路886-36│ │該處確認有何財物後,再由│牌之卡拉│第1項第1款 │ │ │ │分間之夜間某│號住宅 │ │王朝祥與乙○○共同夜間啟│OK點唱│ │ │ │ │時 │ │ │門侵入該址,徒手竊取、搬│機1組【 │ │ │ │ │ │ │ │運卡拉OK點唱機1台得手 │(含主機│ │ │ │ │ │ │ ├────────────┤1台及喇 │ │ │ │ │ │ │ │經警於戊○○住處採取指紋│叭2個) │ │ │ │ │ │ │ │送驗後,確認有乙○○之指│,價值約│ │ │ │ │ │ │ │紋後,循線查獲乙○○、王│4萬元】 │ │ │ │ │ │ │ │朝祥2人 │ │ │ ├─┼────┼──────┼──────┼────┼────────────┼────┼──────┤ │2│①乙○○│94年10月14日│彰化縣彰化市│ 何政雄 │由乙○○在旁把風,推由陳│車號KE│刑法第320條 │ │ │②陳天來│凌晨2時許 │彰南路2段348│ │天來持其所有之鑰匙1把, │—8153號│第1項 │ │ │ │ │巷地球村大樓│ │啟動電門竊取自小客車1輛 │自小客車│ │ │ │ │ │前路旁 │ ├────────────┤1輛(價 │ │ │ │ │ │ │ │嗣於94年10月14日凌晨2時 │值約10萬│ │ │ │ │ │ │ │35分乙○○、陳天來甫駕駛│元) │ │ │ │ │ │ │ │竊得之前開贓車,行經彰化│ │ │ │ │ │ │ │ │縣彰化市○○路○段2巷35號│ │ │ │ │ │ │ │ │前,遭警盤查,陳天來即畏│ │ │ │ │ │ │ │ │罪逃逸,經警通知原車主後│ │ │ │ │ │ │ │ │,得知上情 │ │ │ ├─┼────┼──────┼──────┼────┼────────────┼────┼──────┤ │3│①乙○○│94年12月6日 │彰化縣彰化市│持有人:│由乙○○騎乘車號SR2—│鷹架調整│刑法第320條 │ │ │②綽號「│前之12月初某│茄苳路2段565│甲○○;│090號機車,搭載綽號「│器2支 │第1項 │ │ │捉魚」之│日 │巷13之2號旁 │所有人:│捉魚」之男子,在該空地上│ │ │ │ │成年男性│ │太平洋營造股│太平洋營│徒手竊取、搬運鷹架調整器│ │ │ │ │ │ │份有限公司承│造股份有│2支得手 │ │ │ │ │ │ │租之空地 │限公司 ├────────────┤ │ │ │ │ │ │ │ │嗣於94年12月6日乙○○獨 │ │ │ │ │ │ │ │ │自再度前往該空地竊取編號│ │ │ │ │ │ │ │ │3所示財物後,遭甲○○當 │ │ │ │ │ │ │ │ │場發覺,並尾隨乙○○至其│ │ │ │ │ │ │ │ │欲銷贓之富帝通資源回收場│ │ │ │ │ │ │ │ │後即報警,而同時查獲編號│ │ │ │ │ │ │ │ │2、3之犯行 │ │ │ ├─┼────┼──────┼──────┼────┼────────────┼────┼──────┤ │4│①乙○○│94年12月 6日│彰化縣彰化市│持有人:│由乙○○獨自前往該空地,│鐵材2片 │刑法第320條 │ │ │ │上午10時15分│茄苳路2段565│甲○○;│獨自徒手竊取搬運鐵材2片 │ │第1項 │ │ │ │ │巷13之2號旁 │所有人:│得手 │ │ │ │ │ │ │太平洋營造股│太平洋營├────────────┤ │ │ │ │ │ │份有限公司承│造股份有│因乙○○於竊取後,即遭林│ │ │ │ │ │ │租之空地 │限公司 │世澤察覺,並尾隨其至其欲│ │ │ │ │ │ │ │ │銷贓之富帝通資源回收場後│ │ │ │ │ │ │ │ │即報警,同時查獲編號2、3│ │ │ │ │ │ │ │ │之犯行 │ │ │ ├─┼────┼──────┼──────┼────┼────────────┼────┼──────┤ │5│①乙○○│94年12月17日│彰化縣彰化市│ 丁○○ │由乙○○獨自徒手竊取、搬│破碎機新│刑法第320條 │ │ │ │中午12時30分│中山路3段997│ │運破碎機新軸得手後,出售│軸之大型│第1項 │ │ │ │ │之1號工廠前 │ │予資源回收業者得款留供己│鐵條1支 │ │ │ │ │ │空地 │ │用 │(價值約│ │ │ │ │ │ │ ├────────────┤5萬元) │ │ │ │ │ │ │ │嗣於95年1月24日中午12時 │ │ │ │ │ │ │ │ │35分許,經警在彰化縣彰化│ │ │ │ │ │ │ │ │市○○路○段160號循線查獲│ │ │ ├─┼────┼──────┼──────┼────┼────────────┼────┼──────┤ │6│①乙○○│94年12月24日│彰化縣彰化市│ 丙○○ │由乙○○獨自徒手竊取、搬│俗稱油壓│刑法第320條 │ │ │ │某時 │彰興路1段151│ │運廢鐵3支,得手後持往彰 │避震器之│第1項 │ │ │ │ │號五金重機械│ │化縣彰化市○○路之笠鑫資│廢鐵3支 │ │ │ │ │ │廠旁之空地 │ │源回收場販賣變現,供己花│(價值約│ │ │ │ │ │ │ │用 │1萬元) │ │ │ │ │ │ │ ├────────────┤ │ │ │ │ │ │ │ │嗣於95年1月24日下午5時45│ │ │ │ │ │ │ │ │分,經警在彰化縣彰化市民│ │ │ │ │ │ │ │ │生路234號循線查獲 │ │ │ ├─┼────┼──────┼──────┼────┼────────────┼────┼──────┤ │7│①乙○○│95年1月26日 │彰化縣彰化市│ 丙○○ │由乙○○獨自徒手竊取、搬│挖土機零│刑法第320條 │ │ │ │晚上7時許 │彰興路1段165│ │運挖土機零件4支得手 │件「枝筒│第1項 │ │ │ │ │巷63號旁空地│ ├────────────┤」4支( │ │ │ │ │ │ │ │嗣因乙○○於行竊時,遭楊│價值約3 │ │ │ │ │ │ │ │科蝠發現報警,乙○○自知│千元) │ │ │ │ │ │ │ │遭發現即趁隙逃離現場,惟│ │ │ │ │ │ │ │ │因欲知曉員警處理經過,即│ │ │ │ │ │ │ │ │載運甫竊得之物品,又返回│ │ │ │ │ │ │ │ │該空地,即為警當場查獲 │ │ │ ├─┼────┼──────┼──────┼────┼────────────┼────┼──────┤ │8│①乙○○│95年2月8日上│彰化縣彰化市│ 己○○ │由乙○○與詹益忠2人,徒 │挖土機專│刑法第320條 │ │ │②詹益忠│午10時許 │福山街305巷2│ │手將置放在該路旁之鐵鍬竊│用鐵鍬3 │第1項 │ │ │ │ │弄1號前路旁 │ │取、搬運至其2人所騎乘之 │支(價值│ │ │ │ │ │ │ │機車後,變賣得現供己花用│約3萬元 │ │ │ │ │ │ │ ├────────────┤) │ │ │ │ │ │ │ │嗣於95年1月24日下午5時45│ │ │ │ │ │ │ │ │分許,經警循線在彰化縣彰│ │ │ │ │ │ │ │ │化市○○路234號查獲 │ │ │ ├─┼────┼──────┼──────┼────┼────────────┼────┼──────┤ │9│①乙○○│95年3月19日 │臺中縣烏日鄉│ 庚○○ │由乙○○與詹益忠2人,利 │銅製電線│刑法第320條 │ │ │②詹益忠│下午7時30分 │中山路3段133│ │用該工廠夜間無人看管之機│(一線三│第1項 │ │ │ │許 │7號工廠內 │ │會,自側門進入後(無故侵│芯)長約│ │ │ │ │ │ │ │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由│30公尺(│ │ │ │ │ │ │ │該2人徒手搬運竊取電線2捲│價值約12│ │ │ │ │ │ │ ├────────────┤,000 元 │ │ │ │ │ │ │ │嗣於95年3月20日上午9時許│);電焊│ │ │ │ │ │ │ │,因載運竊得之電線,在臺│線長約30│ │ │ │ │ │ │ │中縣大肚鄉○○村○○路22│公尺(價│ │ │ │ │ │ │ │2巷第一公墓停車場,為警 │值約8,00│ │ │ │ │ │ │ │查獲 │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