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0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簡婉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05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9631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1587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52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除更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524號併辦意旨書上所載之甲○○花壇郵局帳號應為00000000000000號外;證據部分除補充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四、本件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揆諸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婉倫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05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