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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2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李水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23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5年度執聲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因搶奪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與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水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23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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