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23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5年度執聲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因搶奪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與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