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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86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石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86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二0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乃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馨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86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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