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86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二0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乃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