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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簡璽容簡婉倫胡宜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30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張富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律師」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 張富慶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誤載指定辯護人為選任辯護人等情,經核確係誤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胡宜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30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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