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30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張富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律師」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 張富慶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誤載指定辯護人為選任辯護人等情,經核確係誤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