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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王義閔鄭舜元李雅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羈押在臺灣雲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正本日期欄「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所為之原裁定之正本日期欄「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二  月  十三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李雅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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