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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簡婉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89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5267、5676、620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毒偵字第214 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及併案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參支、塑膠袋貳個、塑膠鏟管壹支均沒收,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部分: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9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2月2日釋放。詎其仍不知悔改,未能戒除毒癮,復於觀察勒戒期滿釋放後五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4年3月間某日起,至 94年12月17日止,分別在彰化縣北斗鎮市40號公廁、彰化縣北斗鎮○○路891巷 20號住處、彰化縣北斗鎮○○路與中興街口附近,以其所有之塑膠鏟管,將海洛因置入其所有針筒內摻水注射方式,每日施用 1次,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㈠ 94年10月5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彰化縣北斗鎮○○街志祥汽車修配廠前,當場查扣其所有,供其施用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塑膠鏟管1支及塑膠袋1個; ㈡94年10月5日下午8時25分許,在彰化縣北斗鎮市40號公廁內,當場查扣其所有,供其施用海洛因之注射針筒 1支及塑膠袋 1個;㈢94年12月12日下午12時30分許,在彰化縣北斗鎮○○路與中興街口,當場查扣其所有,供其施用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及海洛因1包(毛重0.2公克);㈣ 94年12月17日上午9時40分,在其位於彰化縣北斗鎮○○路891巷20號住處,經警發現其有施用毒品之習慣,經甲○○同意至警局採尿送驗後,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知上情。

二、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上揭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1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本案證據:

㈠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 94年10月5日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1紙(見5267號毒偵卷第15頁)。

㈡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保管字第6058號扣押物品清單1紙(見5267號毒偵卷第32頁)。

㈢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12月1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見5267號毒偵卷第37頁)。

㈣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94年12月12日委託檢驗所尿液與真實姓名對照單1紙(見6205號毒偵卷第13頁)。

㈤彰化縣衛生局94年12月19日煙檢字第945216號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1紙(見6205號毒偵卷第35頁)。

㈥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94年12月17日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1紙(見214號毒偵卷第9頁)。

㈦彰化縣衛生局94年12月26日煙檢字第945269號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1紙(見214號毒偵卷第10頁)。

㈧注射針筒3支、塑膠袋2個、塑膠鏟管1支、海洛因1包(毛重0.2公克)。

㈨被告於本院之自白。

㈩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四、起訴書中雖僅記載被告自94年3月間某日起,至 94年12月12日止,連續施用海洛因多次,而未論及其餘部分,惟事實部分所記載之其餘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含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起訴書記載之部分,既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何蕙君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婉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9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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