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42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號
- 被告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犯罪嫌疑重大,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執行羈押及依法延長羈押在案。茲因本院原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