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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4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簡婉倫楊舒嵐唐中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942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律師
被告
子○○
被告
壬○○
被告
戊○○【原名洪培烈
被告
庚○○
被告
寅○○
被告
癸○○
被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丙○○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律師
被告
丑○○

      辛○○

      己○○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96年度易字第942 號),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即第拾玖頁之第拾壹行、第貳拾肆行內關於所載「陳銘傑」均更正為「辛○○」。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即第19頁之第11行、第24行內關於所載「陳銘傑」部分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辛○○」。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簡婉倫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唐中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政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42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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