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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3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237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行之「毀越」,應更正為「踰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3 行之「毀越」,顯係「踰越」文字之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37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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