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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雅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3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八日止犯竊盜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六二一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六四等),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0二號判決意旨、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六點參照),附予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十六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雅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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