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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4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王義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4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商業會計法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年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
│  所 犯 法 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
│              │                        │
├───────┼────────────┤
│  犯 罪 日 期 │91年間某日起至92年11月底│
│              │某日止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
│案號          │年度偵字續第94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訴字第26號        │
│事實審│      │                        │
│      ├───┼────────────┤
│      │判  決│96年2月7日              │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訴字第26號        │
│判  決│      │                        │
│      ├───┼────────────┤
│      │判決確│96年3月12日             │
│      │定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月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褫奪公權期間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4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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