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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6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紀佳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6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金大有電鍍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大有電鍍股份有限公司所犯水污染防治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金大有電鍍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3月23日因無排放許可證,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經本院以95年度彰簡字第528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308號),判處罰金新台幣25萬元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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