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金大有電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6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金大有電鍍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大有電鍍股份有限公司所犯水污染防治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金大有電鍍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3月23日因無排放 許可證,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經本院以95年度彰簡字第528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308號),判處罰金新台幣25萬元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