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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2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20號

聲請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項 │第2項 │├─────┼───────────┼───────────┤│犯罪日期 │94年5月20日起至95年4月│94年5月20日起至95年4月││ │2日止 │2日止 │├─────┼───────────┼───────────┤│偵查機關年│彰化地檢94年毒偵字第 │彰化地檢94年毒偵字第 ││度及案號 │4178號 │4178號 │├─────┼───────────┼───────────┤│最後事實審│彰化地院95年訴字第6號 │彰化地院95年訴字第6號 ││法院、案號│,95年4月28日 │,95年4月28日 ││及判決日期│ │ │├─────┼───────────┼───────────┤│判決確定日│95年5月22日 │95年5月22日 ││期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如 ││ │ │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 ││ │ │即新台幣9百元折算1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2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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