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57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6日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員簡字第583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447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