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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9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9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六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 │ │偵查年度及│最後事實審│ 確 定 判 決 │ ││ │罪 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 │案號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一│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五年七│彰化地檢九│基隆│九十五年度│九十六年│基隆│九十五年度│九十六年│基隆地││ │一級毒│八月,減│月某日起至│十五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九四│一月十九│地院│訴字第九四│二月二十│檢九十││ │品 │為有期徒│同年九月二│偵字第一七│ │二號 │日 │ │二號 │六日 │六年度││ │ │刑四月。│十五日 │五四、一八│ │ │ │ │ │ │執減更││ │ │ │ │七七號 │ │ │ │ │ │ │字第六││ │ │ │ │ │ │ │ │ │ │ │二三號│├─┼───┼────┼─────┼─────┼──┼─────┼────┼──┼─────┼────┼───┤│二│湮滅關│有期徒刑│九十五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五年度│九十六年│彰化│九十五年度│九十六年│彰化地││ │係他人│十一月,│月二十五日│十五年度偵│地院│訴字第二一│八月三十│地院│訴字第二一│十月一日│檢九十││ │刑事被│減為有期│ │字第九九九│ │三五號 │日 │ │三五號 │ │六年度││ │告案件│徒刑五月│ │○、九九九│ │ │ │ │ │ │執字第││ │之證據│又十五日│ │一、一○○│ │ │ │ │ │ │五五八││ │ │。 │ │四九、一○│ │ │ │ │ │ │號 ││ │ │ │ │二四七、一│ │ │ │ │ │ │ ││ │ │ │ │○五三七號│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9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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