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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76號

常業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尚安雅陳秋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76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樓之3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其上訴期間至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止(扣除本院在途期間二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在途期間四日,計六日)屆滿,惟上訴人乃遲至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始行上訴,有本院法警室蓋於上訴人所寄交之信封上之印戳可憑(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為星期六之例假日,本院於同年月二十三日始收狀,故由法警室於上訴人所寄之文件信封蓋印收受),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石馨文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76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