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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8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周淡怡廖政勝周莉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82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選任辯護人 江彗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五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二次。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周莉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卓俊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82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