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74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現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 -11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且該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應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著自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