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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7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王義閔林欣苑鄭舜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74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現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11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且該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應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著自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官 林欣苑

    法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74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