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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1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王昌鑫紀佳良鄭舜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 院
公設辯護人
丙○○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瓊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裁定被告等自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原因仍繼續存在,應自九十六年八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昌鑫

法官 紀佳良

法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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