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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周莉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96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三八、一九五四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合計淨重零點玖捌公克、空包裝重貳點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合計淨重貳點壹叁公克、空包裝重壹點柒叁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壹包(其中陸包合計淨重零點玖捌公克、空包裝重貳點伍貳公克,伍包合計淨重貳點壹叁公克、空包裝重壹點柒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執行完畢釋放;又因恐嚇、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八六二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六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四月十日,在彰化縣境內某加油站廁所,以將海洛因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同年月十一日二十三時四十五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二水鄉五伯村三光巷十五號居所前,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旋將其所有供己施用之毒品海洛因六包丟棄後逃逸,經警追緝至彰化縣二水鄉○○村○○路二六五號旁巷口,始將其攔停,並在彰化縣二水鄉五伯村三光巷十六號其住所鐵皮屋頂上,尋獲前揭甲○○所棄置之海洛因六包(合計淨重零點九八公克、空包裝重二點五二公克)。又另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同年月十六日,在彰化縣田中鎮火車站公共廁所內,同採將海洛因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俟於同年月十七日十六時三十分許,經警在彰化縣田中鎮○○路二0六號巷口盤查,並在其所乘坐之車牌號碼九H-0五一0號自小客車內,扣得其所有供己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包(合計淨重二點一三公克、空包裝重一點七三公克)及注射針筒一支;上開二次獲案後,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均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北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

(三)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四)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調科壹字第0九六二三0四一0九0、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

(五)扣案之海洛因十一包(其中六包合計淨重零點九八公克、空包裝重二點五二公克,五包合計淨重二點一三公克、空包裝重一點七三公克)。

(六)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

(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沒收部分:扣案之海洛因十一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分別為零點九八公克、二點一三公克(空包裝重各二點五二公克、一點七三公克),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調科壹字第0九六二三0四一0九0、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各一份可佐,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何人所有,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施用海洛因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應依刑法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 莉 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 當 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96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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